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是否违法

发布时间:2020-11-03 18:57:15


  核心内容: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是否违法?法律规范有没有禁止企业间借贷,企业间借贷是否涉嫌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经营金融业务活动来分析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是否违法。接下来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一)是否存在禁止企业间借贷的法律规范

  应当说,我国司法将企业间借贷判为无效的做法由来已久:,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亦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我国司法似乎形成了“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思维定势”,法官们都不由自主地把企业间借贷合同判为无效,并习惯将上述司法解释作为其判决理由。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借贷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但对“有关的金融法规”,究竟是指何种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未明示。这显然有悖审判公开原则。

。而央行在《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然而,时过境迁,,《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已被《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取代。故在2001年10月6日后,。《中国人民银行法》只是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并未禁止企业相互借贷。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法》第11条第二款也仅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由于企业间借贷并不是在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因此,企业间借贷也并不能认为是对《商业银行法》的违反。

  通过检索,可以发现,目前限制企业间借贷的有效规范只有两个:一是1996年央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二是2006年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996年的《贷款通则》第61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贷款通则》这一部门规章,显然在合同法实施后就不能再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了。与早已寿终正寝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相似,《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似乎也存在禁止企业间借贷的倾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但有疑问的是:企业间借贷是否属于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范畴呢?因此,对企业间借贷的性质,或者说是对“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这一概念的正确理解就成了辨析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