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苏一建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8-12 17:36:15


  发包人:深圳市星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承包人:深圳市苏一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

  基本案情:

  1998年9月22日,申请人作为承包人与作为发包人的被申请人就深圳星通花园熙龙阁(又称卧龙阁)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下称协议)。工程于1999年3月5日开始施工,于2000年3月28日提前通过竣工验收。在合同与协议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多次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同时,根据合同规定,被申请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即在2000年4月28日前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手续,但被申请人一直不予办理全部结算手续。在追讨工程款多次未果的情况下,申请人委托深圳分所孙飞律师,于2001年5月22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在未取得承建资格证书的前提下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协议无效,其因自身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效果。申请人在工程中投入的材料与人工费,应按照无等级类标准对其已完工程量进行造价审计后由被申请人折价返还。本案的性质为工程结算纠纷,而非拖欠工程款纠纷,申请人尚不具备请求给付工程款的条件,相应的要求支付所谓奖金、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于法无据。

  申请人则认为:自身不存在主体资格不合法的问题,与被申请人签定的合同和协议合法有效。本案的性质是工程款拖欠纠纷,被申请人为达长期拖欠的目的,人为制造工程结算的障碍。被申请人存在违约的客观事实,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审理: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具有承建施工合同的主体资格并取得了各有关单位、包括被申请人在内整个建筑过程中的认可,双方签订的合同与协议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申请人存在违约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审理过程中,深圳仲裁委员会还委托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对合同工程进行了审计,并最后确认了审计结果。2002年9月26日,仲裁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9749305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提前竣工奖45万元;(三)被申请人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向申请人支付1999年6月11日至2000年4月28日的逾期支付进度款违约金,计算基数为2921800元;(四)被申请人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向申请人支付逾期支付工程结算款9749305元的利息,起始时间为2000年6月19日。该案的造价审计费及仲裁费共计37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31万元。

  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觉履行,申请人及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代理律师的进一步努力,目前该案已全部顺利执行完毕。

  办案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