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两卖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0-08-30 23:22:15


  案例

2004年4月1日,市民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王某购买某小区5-丁-602号房。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只等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房。然而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房地产开发公司却迟迟不能交付,王某多次催促,最后才得知该小区5-丁-602号房早在2003年10月就已被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了刘某,刘某也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王某愤而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已付房款、赔偿相应利息及其他实际损失、支付相当于已付购房款的赔偿金。

案例分析

  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即先后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给买房人王某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对于这种一房二卖的行为,法律是如何规范的?

  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由于商品房交易行为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3月2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为进行规范处理。本文主要围绕该司法解释,对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法律责任作一分析。

  一、一房二卖的出卖方必须是特定主体,即房地产开发商。

  《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解释中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在本文中所涉及的一房二卖的销售方为特定主体,即房地产开发商。

  二、一房二卖中所涉及的买卖合同的效力

  1、一房二卖的情形

  一房二卖,指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取得房屋应当申领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在商品房买卖中有二个阶段,首先依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是一个债权行为,即在买卖双方之间产生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所有权登记,这是一个物权行为,即房屋的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在一房二卖中可能出现两种情形:

  (1)两个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