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02 23:35:15


  核心内容: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寄递企业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严禁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为您详细介绍。

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

(2015年1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寄递信息、寄递物品安全,维护用户和寄递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寄递活动,、《山东省邮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本办法所称寄递企业,是指从事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全部或者部分环节活动的单位,包括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等。

  第四条 寄递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寄递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相关部门配合邮政管理机构做好寄递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工作。、、海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寄递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用户交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如实填写寄递物品详细信息,、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寄递企业是寄递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寄递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寄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寄递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寄递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寄递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寄递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寄递安全标准化建设;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寄递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寄递安全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五)督促、检查寄递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寄递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寄递安全事故。

  第九条 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寄递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寄递安全管理人员,并报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寄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寄递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寄递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 以加盟方式从事寄递活动的企业,被加盟人对加盟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寄递活动的被加盟人应当在本省设立省级网络寄递安全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协调本网络寄递安全等相关工作,并向省邮政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