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全文最新修订

发布时间:2019-08-09 05:25:15


  核心内容:海南省邮政条例在2014年经过修改后。新海南省邮政条例要求用户拒绝验视、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不提供相应书面凭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为您详细介绍新海南省邮政条例。

海南省邮政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邮政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5月3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邮政条例》的决定

(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邮政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监督管理。”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改为:“邮政企业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应当签订代办协议。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条件,执行邮政普遍服务的规定和资费、服务标准。”

  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改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确定村邮站的场所和村邮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农村邮政普遍服务,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

  “政府购买农村邮政普遍服务所需资金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财政预算。村邮站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市、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四、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30日”改为:“20日”。

  五、将第十三条第一款改为第三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对物品收寄和邮件、快件处理过程进行影像记录,影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限制寄递物品。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寄件人提供有关书面凭证或者出具身份证明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寄件人提供凭证原件或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用户拒绝验视、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不提供相应书面凭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六、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的规定和资费、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邮政企业改正,可以对邮政企业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撤销委托,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邮政企业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七、八、十项规定的,快递企业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逾期不改正的,对快递企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一、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十二、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不依法履行收寄验视等安全监管职责的;”

  十三、将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省邮政管理部门”改为“邮政管理部门”。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修改。

  本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邮政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