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投资信托产品尚存“瓶颈”

发布时间:2019-08-10 14:49:15


昨日,本报“社保基金盯上信托产品”的消息见诸报端之后,引起了市场相关各方的广泛关注。有信托公司相关人士认为,如果付诸实施,这对于推动信托业在经过整顿后快速发展具有极强的推动作用。然而,也有专家指出,从目前来看,社保基金大规模投资信托产品还存在一些制约。
  西南证券研发中心有关人士表示,通过对2002年7月起到当年底发行的21个信托产品进行深入分析后可以发现,这些信托产品在确保收益率、控制风险方面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普遍具有收益率高、资金运作目的清晰、收益有保障的特点,蕴涵着较高的投资价值。这恰好迎合了目前社保基金对风险性与收益性的要求。事实上,社保基金前两年的收益率还处于较低水平,如在2001年的收益率只有2.25%,2002年的收益率也只有2.75%,仅与三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大体相当。因此,通过投资信托产品来保障将来的支付需求自然具有较强诱惑力。
  有专业人士表示,尽管社保基金有意投资信托产品,但首先面临的问题是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根据《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的疑问。
  首先,信托产品能否纳入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从立法的意图上来理解,只要投资产品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满足社保基金投资的目标,都可以成为投资的备选对象。一方面,目前信托产品的收益率远远高于同期限的其他投资产品;另一方面,在安全性方面,现有的信托产品都采取了各种措施控制风险,好的信托产品的信用评级绝不会低于投资级的债券。相比之下,流动性很可能会成为影响社保基金投资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尽管信托产品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但较之于其他标准化的金融产品,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仍然不足,如转让对象必须自己寻找,转让的交易成本较高,受益权不能分割,对于大的机构投资者社保基金而言,变现的方式只能是一次转移,难以找到交易对象。显然,这一点不容忽视。
  其次,在社保基金委托的受托人资格上,《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也可能会成为一个重要的约束条件。根据规定,受托人须满足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规行为,且管理谨慎、信誉较高。显然,经过清理整顿、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成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本身面临着信誉重建的问题,目前来看就只有少数的信托公司具有这一资格。因此,这对于资金规模较大的社保基金来说,这也确实比较头疼。
  最后,有专业人士质疑,信托市场的容量是否满足社保基金的投资需求?基于分散投资的投资理念,社保基金在单个产品中的投资比例受到相应限制。即使社保基金能够投资信托产品,在单个产品的投资份额也不能超过5%。以去年的数据来看,整个信托产品的融资额为43个亿,即使全部购买,也只占社保基金的资金总量的3.4%。专业人士指出,按照目前平均每个项目2亿元的规模,5%的投资限额只能吸纳1000万元,一年按照4%的收益率只能获得40万的收益,还不够购买产品前的调研成本和持有期间的监督成本。所以,融资规模和融资期限成为了社保基金投资信托产品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
  尽管有这三方面的制约问题,但是专业人士认为,从长远来看,这并非不可解决。毕竟,信托业将逐步朝专家理财、规模经营、低成本、低风险、高收益的方向推进。(记者 刘兴祥)


证券时报(200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