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

发布时间:2019-08-06 16:45:15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A,(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B,(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C,(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D,(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E,(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F,(略)。

  上列三上诉人胡D、胡E、胡F的法定代理人张A,(略)。

  上列六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宾文高,广东天伦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G,(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XX村。

  法定代表人李H,主任。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J,X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张A、胡B、姜C、胡D、胡E、胡F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2)南民一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在签收本调解书的同时,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李G一次性给付35000元予六上诉人张A、胡B、姜C、胡D、胡E、胡F作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胡X华死亡的补偿,以后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二、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1782元,合共3564元,由六上诉人张A、胡B、姜C、胡D、胡E、胡F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X 武

  代理审判员 X 丽

  代理审判员 吴 X 南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邱 X 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