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书的内容与格式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1-05-01 14:57:15


  《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1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记载当事人之间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当事人相互协商结果的记录,审判权的重要标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

  一是诉讼请求。即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如果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的,调解书中也应当列明。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还应当写明第三人的主张和理由。

  二是案件事实。即当事人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和双方争执的问题。

  三是调解结果。即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其中包括诉讼费用的负担。

  

,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第一,首部。,案件编号,当事人、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由。

  第二,正文。调解书的正文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这部分内容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不能简略或疏漏,应当具体、明确而有重点地写在调解书里,避免当事人履行调解书时因有异议而发生新的纠纷。

  第三,尾部。调解书最后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并写明调解书的制作时间。同时,调解书的尾部要写明“本调解书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有:

  第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第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第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第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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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