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瑞信托将发“瑞发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

发布时间:2020-01-17 13:18:15






瑞发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


瑞发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是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其管理的多个具有相同投资要求的信托中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统一运用于股票和债券等的一种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计划。
   本信托的受托人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受托人保证《瑞发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条 释义

  本计划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受托人:指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瑞信托”。

  1.2 信托计划、本计划、计划:即瑞发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指百瑞信托制订的关于本信托计划设立、计划财产管理运用等相关内容的计划。

  第二条 计划的基本情况

  2.1 计划名称:瑞发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

  2.2 设立依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

  2.3 计划目的:通过实施信托计划,由百瑞信托将其管理的多个具有相同投资需求的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进行专业化的证券组合投资管理运用,为加入本计划的信托的受益人在获取稳定收益的基础上,积极谋求资本增值机会。

  2.4 计划规模: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信托合同金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本计划集合信托合同资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5 计划期限: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1年。

  第三条 计划的加入和成立

  3.1 加入计划的条件:

  (1)委托人与百瑞信托签订信托合同;

  (2)单笔信托合同期限为1年;

  (3)信托资金为人民币,委托人的单笔信托合同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20万元,如超过20万元,超过部分的金额应为1万元的整数倍;

  (4)信托资金应为委托人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

  3.2 加入方式:委托人与百瑞信托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自计划成立日起,即视为加入本计划。委托人交付的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信托终止时一并支付给该信托项下的受益人。

  3.3 计划的成立

  3.3.1本信托计划从2003年8月25日开始推介,推介期不超过30天。

  3.3.2在推介期内,签订的信托合同达到200份或加入计划的资金规模达到8000万时,本信托计划即在达到之日的次日成立,推介期终止。

  3.3.3推介期届满,如加入计划的信托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则信托计划以实际加入计划的信托合同份数和信托资金金额自推介期满后的次日成立。

  3.3.4推介期满日止,本计划集合信托合同资金规模低于5000万元,计划终止成立。委托人交付的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受托人在计划终止成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委托人。

  3.4 成立通知

  百瑞信托于本计划成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成立情况通知加入计划的信托的当事人。通知内容包括计划本金总额、计划成立时间和受益人受益权份额占计划受益权总份额的比例。

  第四条 计划财产及其管理方式

  4.1 计划财产的形态

  本计划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计划本金:加入本计划的信托资金总和;

  (2)代位资产:对计划本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计划收益:前述财产取得的收益、赔偿和其他收入。

  4.2 计划财产的运用方式

  4.2.1投资原则:本信托计划遵循“组合投资,为受益人在获取稳定收益的基础上,积极谋求资本增值机会”的投资原则。

  4.2.2投资目标:本信托计划追求在获取稳定收益的基础上,积极谋求资本增值机会。

  4.2.3投资范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低风险和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债券等。

  4.2.4投资组合:受托人根据对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中长期和阶段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和变化趋势确定资产配置比例,具体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投资不超过计划财产净值的80%,债券投资不超过计划财产净值的20%。

  4.3 计划财产的处分

  4.3.1 本计划终止时,计划财产将通过有价证券转让等方式变现后返还给受益人。

  4.3.2 若计划终止时,计划财产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变现,则本计划:(1)授权百瑞信托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以固有财产或者由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购买;或(2)授权百瑞信托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进行拍卖。具体的方式授权百瑞信托按照受托人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进行选择。

  4.4计划的管理

  4.4.1投资决策机构:

  百瑞信托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计划的投资决策机构,具体职能是:

  (1)确定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原则和投资目标;

  (2)审定信托资金运用部门提出的资产配比及投资组合方案;

  (3)审批信托资金运用部门提出的资金运用方案;

  (4)批准信托资金运用部门提出的信托利益分配或返还方案;

  (5)审定计划执行总结报告;

  (6)确定并调整信托经理及对信托经理的授权;

  (7)决策本信托计划的其他重大事项。

  4.4.2 投资顾问机构: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本计划的投资顾问机构,具体职能是:

  (1)帮助投资决策机构制定投资组合方案,每月向受托人提供信托资金运用方案;

  (2)在投资期内根据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投资建议和服务。

  4.4.3风险控制机构:

  百瑞信托风险控制委员会为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控制机构,其职责是:

  (1)确定信托计划的风险水平和风险控制机制,并监控风险控制机制的正常运行;

  (2)评估信托计划投资对象的风险,对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组合调整提出建议;

  (3)跟踪评估计划财产的管理与运用,对异常情况作出预警;

  (4)信托计划的日常风险控制管理。

  4.4.4 计划的执行机构

  (一)信托资金运用部门: 由百瑞信托信托业务部承担,其职责是:

  (1)执行和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本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包括行使信托财产上的相应权利;

  (2)负责本信托计划的日常管理;

  (3)定期检查投资风险和收益,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分析报告;

  (4)执行信托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组合方案;

  (5)拟订本计划项下信托利益的分配或返还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6)负责与信托计划有关的信息披露的材料准备工作;

  (7)根据信托合同、信托计划的规定,履行属于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其他职责。

  (二)信托经理:

  信托经理:王松杰,管理工程学士,十年金融从业经验,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驻上海交易所场内交易员、研究发展部副经理,南方证券郑州研究发展部经理等职,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三)财务核算部门:

  本计划由百瑞信托计划财务部为本计划的财务核算部门,负责本计划的财务核算,并协助信息处理部门对加入本计划的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具体职能是:

  (1)为本计划单独设立信托帐户;

  (2)为本计划建立银行帐户;

  (3)协同建立委托人名册及受益人名册;

  (4)负责本计划和加入本计划的信托的会计核算,取得并保管相应的财务单证、帐册,编制相关的财务报表、报告书;

  (5)核算信托财产的绩效,实施信托资金收付、信托利益的分配或返还方案;

  (6)执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指令,办理本计划项下资金调拨、财产过户等手续;

  (7)协助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等手续;

  (8)负责计划财产的保管、核算、清算等;

  (8)向信息处理部门提供信托计划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

  (9)发现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指令违反信托合同规定时,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监督机构报告。

  (四)信息处理部门

  本计划由百瑞信托信托业务部为本计划的信息处理部门,负责为加入本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具体职能是:

  (1)编制和管理委托人和受益人基本资料库;

  (2)保管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

  (3)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送本计划应披露的所有信息;

  (4)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与本计划投资管理有关的投资知识;

  (5)管理信托受益权转让行为并提供相应服务。

  (五) 计划的监督机构

,负责对本计划独立地履行监督职能。具体职能是:

  (1)监督检查本计划资金的运用、处分的合法性、合规性;

  (2)检查本计划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备性、合法性;

  (3)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调整信托经理。

  4.4.5信托计划财产管理机构职能、人员、信息的分离

  百瑞信托为本信托计划设置的信托财产管理部门在业务上独立于百瑞信托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与其他部门互不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其他部门共享。百瑞信托固有资金运用部门与本计划资金运用部门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第五条 计划财产的核算

  5.1信托计划分帐核算

  百瑞信托为本计划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即瑞发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帐户,并设立计划专用核算帐户,单独核算计划项下的来源、运用与信托损益,确保本计划项下的财产与百瑞信托的固有财产和百瑞信托管理的其他信托项下的财产分别管理、分帐核算。

  5.2 信托合同利益的分配:本信托计划依据计划财产年收入,扣除计划财产应承担的费用后,计算出的计划财产年收益率,做为本计划项下信托受益人的分配和清算以及受托人提取受托人报酬的依据。

  5.3计划财产年收益率的计算:

  计划财产年收益率=计划财产年净收益/计划本金总额

  计划财产年净收益=计划财产年收入-计划财产应承担的费用(不含受托人报酬)

  5.4计划财产的费用:

  5.4.1下列费用由本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1)计划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含管理费、投资顾问费、信息披露费、资料费等)和税费;

  (2)收付代理机构的代理费;

  (3)受托人的报酬;

  (4)依法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和本计划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计划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得由计划财产承担。

  5.4.2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按第六条规定提取;前款其他各项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第六条 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报酬计提方式为:

  当P≤3.5%时,受托人报酬率=0;

  当P>3.5%时,受托人报酬率=P-3.5%

  上列各算式中:P=计划财产年收益率

  第七条 信托计划的风险揭示及防范

  7.1风险揭示:本计划主要投资风险来自以下方面:

  7.1.1市场风险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财政政策、:

  (1)政策风险

  国家对于对证券投资管理政策和税收等相关政策的变化,以及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调整会引起所投资的股票和债券价格波动,从而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2)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3)供求风险

  在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参与主体以及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时,市场供需关系会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所投资的股票和债券价格波动并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7.1.2流动性风险

  信托计划所投资的证券品种和其他金融工具可能因无法迅速按期望价格变现,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7.1.3信用风险

  信托计划财产的交易对象出现违约、不能支付到期的本息或回购价款,或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等均会造成投资损失。

  7.2风险防范措施

  7.2.1市场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1)受托人将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和市场资金状况,对未来政策和市场走势做出科学的判断,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组合,从而降低市场非系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带来的损失。

  (2)受托人将准确把握交易时机,认真研究交易对象,密切跟踪证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严格控制市场风险。

  7.2.2流动性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受托人将通过对目标股票和债券的价格波动、日常成交量以及主要股东变动等因素的分析对股票和债券的流动性做出判断,并在投资组合上通过对投资比例的调整和操作时机的把握以获得流动性与投资收益的最佳匹配。受托人还将在必要时对本信托计划财产进行拍卖或以受托人固有财产/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购买,从而控制流动风险。

  7.2.3信用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受托人将通过强化对投资对象的事先调查,建立企业评价体系;建立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 加强对投资对象的跟踪评价,及时降低和化解投资中的信用风险。

  第八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和财产分配

  8.1 本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托财产的清算报告,并以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8.2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8.3本计划终止,信托计划财产扣除应承担的费用后,按信托受益权份额占信托计划受益权总份额的比例分配给加入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的受益人。

  第九条 计划的信息披露

  9.1 定期信息披露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月制作本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及收益情况表、计划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以及其他必要事项说明,并存放受托人的营业场所备查。

  9.2 临时信息披露

  本信托计划期内,如发生下列临时事项,受托人将在知道该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的形式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并存放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

  (1) ;

  (2)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本计划目的实现或严重影响信托事务执行的事项。

  第十条 信托计划的税务处理

  应当由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赋,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信托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己方税收。

  第十一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

  11.1 依照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承继机构或者清算人应提名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专业信托机构作为新受托人的候选人,并由受托人的承继机构或者清算人与加入计划的每一信托的委托人协商选定本计划的新受托人。

  11.2 委托人按照其所交付信托资金占本计划本金总额的比例行使新受托人选任表决权,新受托人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委托人通过方可就任。

  第十二条 附则

  本计划是载有将信托资金加入本计划条款的信托合同的附件,与信托合同不可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