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辩护词文本

发布时间:2019-08-22 07:22:15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李渝生律师为被告人郑国强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在此想就本案事实部分做两点说明:

  第一,被告人郑国强实施的盗窃行为是5次,而不是121次。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通过网上银行先后121次从他人账户非法转入金额30497元到自己的账户",辩护人认为这一点与事实有出入,疑为公诉人的笔误。公安机关提供的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第39页和第40页载明,被告人从2000年4月27日至2002年6月中旬先后5次通过网上银行转账121笔,即是说被告人通过网上银行共作案5次而不是121次。

  第二,关于盗窃数额巨大的问题。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辩护人没有异议,但辩护人想说明的是本案被告人盗窃的具体数额是30497元,刚刚达到盗窃罪关于数额巨大的起点30000元,所以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另外,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首先,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郑国强的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郑国强年龄较小,系初犯,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工作业绩也不错,系原工作单位培养的年青工作骨干。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和一时心存侥幸有很大关系。2001年4月27日,被告人在网吧上网通过网上银行取钱,因输错自己的 "阳光卡"账号,发现与自己同期受赠 "阳光卡"的持卡人没有及时修改密码,所有的卡只是卡号不同而密码一样。当时,被告人正面临结婚,需要大量花钱而手头并不宽裕,面对这次偶然发现的没有设防的金钱诱惑,被告人没能经受住考验,于是犯下了令他今天后悔没及的错误。当然,这并不能成为其犯罪的借口,究其犯罪的根源,应该说是由于挣钱少而又面对没有设防的金钱诱惑的原因,加上他自己自我约束、控制能力比较差,再加上结婚需要钱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如果没有以上因素的促成,被告人可能不会走上犯罪道路,还有可能继续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好青年。因此,可以认为,被告人通过自己懂得的一点计算机知识,利用受害人的麻痹大意,走上犯罪道路,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并不算大。

  其次,从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只是秘密地侵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因每个受害人损失的金额较小,除有一位受害人报案外,没有其他反应,说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另外,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马上就退还了全部赃款,挽回了受害人的损失,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