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绍山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9-08-08 11:59:15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闫绍山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征得其本人同意后,辩护人进行了多次会见,并认真进行了阅卷。现根据会见、阅卷及今天庭审质证的有关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一、起诉书对本案的一些重要事实没有查清,认定有误。

(一)犯罪的起因认定不准确。

1、起诉书认定为“因债务纠纷”,太笼统,没有详细说明什么样的债务纠纷。而这是本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庭审已查明,被告人并不象被害人所说欠其7万余元,而仅仅四万余元。被害人变造帐单,虚增被告人债务,是双方产生矛盾的最根本原因。

根据被告人辨认,被害人对帐单进行了下列变造或进行了错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