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时,信托财产转移的规定(第42条)

发布时间:2021-01-04 07:48:15



【条文】 (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第四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的,信托财产由其他受托人管理和处分。

【释义】(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本条是关于在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时,信托财产转移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时,职责终止包括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信托财产依据学理上所讲的所有权弹力说和残存者法理,应当归其他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在理解本条的法律规定时,应该讲,它是对信托财产转移的一种形式。在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如果对该受托人(原受托人)存在新受托人,则信托财产应该转移给新受托人,即使原受托人为共同受托人之一,其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也应转交新受托人,这是一种情况;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本条规定的,在没有新受托人时,信托财产就由其他存在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正因为是对信托财产转移的一种规定,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信托法一般将其与更换受托人转移信托财产规定为一条。比如:

《韩国信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更换受托人时,应立即将信托财产转移给新受托人。(二)受托人是几个人,而其中某一人任务终止时,信托财产应当归属于其他受托人。”

《日本信托法》第五十条和我国台湾“信托法”第四十七条也有相同的规定。

《美国信托法重述》第103节规定,数个受托人之一死亡,信托财产之权利属于作为受托人的生者对死者名下财产的享有权。该节的评论指出,此规定适用于公司和个人作为共同受托人的情形。至于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信托财产归其他受托人管理使用,什么情况下信托财产归于新受托人,《美国信托法重述》第108节的评论认为,如果委托人任命了数人作为受托人而其中一个死亡,或者作为受托人不能履行职责,或者放弃,或者辞职,或者被撤换,如果委托人明示受托人的数目不能被减少,则新的受托人将被选任来接替空位。当信托条款中缺少这样的规定时,在并且只有在填补空位有助于信托管理的条件下,空位才能被新的受托人填补;如果没有一个新受托人被选任,则其他受托人管理信托。 (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