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

发布时间:2019-08-23 19:42:15


民事判决书

  (2002)庆经终字第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工商业联合会。住所地xx市海滨路14x号海滨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方x,副会长。

,广东xx律师事务所xx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b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贺,该公司清欠办主任。

  上诉人xx市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xx工商会)因与被上诉人b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乳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b乳品厂委托代理人李x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3年2月8日,xx工商会组建了xx经济特区联丰贸易发展公司(以下简称联丰公司),注册资金1688万元,但实际未到位。1999年5月10日,b乳品厂与xx工商会下属联丰公司签订了买卖奶粉合同。同年8月5日b乳品厂与联丰公司补签了合同,确认联丰公司为xx地区总代理。自合同签订后,b乳品厂共计给联丰公司发运奶粉四次,合计人民币529058.90元,四次发货的运费为17368.95元。联丰公司支付给b乳品厂货款91000.00元,返货合计109773.10元,并给其发来奶粉包装罐345箱。b乳品厂于2000年11月、2001年8月两次找联丰公司,联丰公司均未支付货款。现联丰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xx工商会及下属联丰公司未组织清算,故b乳品厂要求xx工商会负责清偿货款、运费及逾期付款利息。原审认为,xx工商会所属的联丰公司在成立时,注册资金1688万元,但xx工商会未将资金投入到位,因此,该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债务应由xx工商会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联丰公司发给b乳品厂的包装罐因无发票,无法定价,不予认定。判决xx工商会给付b乳品厂货款328285.80元,运费17368.95元,损失费56618.25元,合计人民币402273.00元。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11064.00元由xx工商会负担。

  判后,xx工商会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其下属联丰公司只认可收到b乳品厂发送的部分货物,故原审认定的发货数量,品种有误。运费系由上诉人下属联丰公司支付,付运费的凭证已交给了联丰公司。故原审认定运费已由b乳品厂垫付是错误的。原审判令上诉人承担损失费56618.25元没有事实依据。因b乳品厂与联丰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各批货款的具体结算方式由双方协商后确定,因双方并未商定结算方式,故联丰公司未能及时付款并不构成违约。关于b乳品厂收取联丰公司的包装罐,上诉人认为应依法将其价款冲抵奶粉货款,而原审以包装罐无发票不予认定,显失公平。b乳品厂答辩称我方发运的货物、铁路运单、运费凭证、发货单,联丰公司均已收到,且一直未提出异议。运费我方有运费凭证,按合同约定应由联丰公司公司承担。原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