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的首部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0-04-13 21:14:15


  刑事判决书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刑事案件审理终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书面决定,是一种法律文书。那么刑事判决书的首部怎么写?应如何规范写作?下文,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刑事判决书的首部包括三部分,一是文书编号;二是抗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三是原审处理结果、再审的提起和审理经过。

  1、文书编号。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文书编号为“刑再初字”;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文书编号为“刑再终字”。

  2、抗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1)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不列写抗诉机关,只列写原公诉机关和原审被告人或上诉人的姓名及其基本情况。列写原审上诉人的应当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中的地位,即写明“(原审被告人)”。

、裁定提出抗诉而提审的案件,先列写抗诉机关,再列写原审被告人或上诉人的基本情况。

  (3)当事人申诉的,公诉案件应当先列写原公诉机关或抗诉机关,然后列写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或原审受害人)的基本情况。按照二审程序在审的,应当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中的地位,如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没有上诉的,只列写为原审被告人。自诉案件的,应当首先列写原审自诉人的基本情况,然后再列写再审被告人的情况。

  3、原审处理结果、再审的提起和审理经过。

  (1)本院决定再审的,可以表述为:

  “×××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字第××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作出(××××)刑监字第××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可以表述为:

  “×××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字第××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