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商务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11 03:41:15


  民事判决书

  (2006)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A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X,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顾X,上海市D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B国际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喆人,上海市C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上海市C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上海A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与美国SUNGAL公司于2002年7月开始灯箱加工业务,双方之间有业务的询价单与报价单往来。2005年12月10日,上诉人灯箱由被上诉人代理出口,经上海港运往美国纽约,美国SUNGAL公司收到该批货物。2006年1月,被上诉人收到美国SUNGAL公司支付上诉人的汇款人民币25000元后,向上诉人支付该款。同年2月17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53450元,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如数开具增值税发票。之后,上诉人没有收到货物余款。2006年6月,起诉,要求被上诉人给付货款28450元。原审审理中,被上诉人认为与上诉人没有买卖关系,与被上诉人是口头外贸代理关系,本案系争的买卖关系是上诉人与美国SUNGAL公司。为此,被上诉人申请美国SUNGAL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业扬出庭证明。孙业扬表示2002年7月与上诉人开始第一单合同,之后所有合同的执行都是由美国SUNGAL公司与上诉人之间直接约定,上诉人根据美国 SUNGAL公司图纸向其报价,其再与上家沃尔玛公司联络,最终确定价格。双方之间的询价与报价是一个约定价格的过程,之后,双方再找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外贸代理公司是双方确认的,货款是通过被上诉人转交上诉人的。2005年第4季度,美国沃尔玛公司发现上诉人生产的灯箱有质量问题,美国SUNGAL公司得知后即向上诉人转告,上诉人送来替换品,但替换品仍有质量问题,为此,沃尔玛公司扣住美国SUNGAL公司47万美元。本案系争货款是上诉人与美国 SUNGAL公司买卖关系。原审审理中,本院就本案法律关系的主体向上诉人进行释明,上诉人坚持认为与被上诉人是买卖关系,否认与其有外贸代理关系。

,上诉人生产的系争灯箱是通过被上诉人外贸代理销往美国SUNGAL公司,上诉人与美国SUNGAL公司自2002年开始灯箱贸易,并通过国内有资质的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原审审理中,美国SUNGAL公司到庭确认系争灯箱交易是与上诉人发生,被上诉人为双方外贸代理商。本案的外贸灯箱尽管三方没有签订合同,但从上诉人提供的装箱单看,灯箱是由上诉人销往美国纽约,美国SUNGAL公司收到灯箱后,通过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5000 元,说明系争灯箱是上诉人与美国SUNGAL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上诉人被上诉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不是基于买卖关系,而是双方外贸代理关系。因此,上诉人坚持要求被上诉人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据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人上海A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8.20元,由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