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X、关X受贿案

发布时间:2020-09-05 12:46:15


Q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渝二中刑二初字第30号

  公诉机关Q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余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S省XX市,汉族,大专文化,曾任XX调研员,住(略)。因涉嫌犯于2006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Q市XX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航,Q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程小明,Q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关X,女,1957年1月22日出生于Q市XX区,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Q市XX区民族XX事务办公室副主任,住XX区XX宿舍22楼H座。,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Q市XX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兴安,Q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尹恒,Q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Q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院检刑诉(200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X、,于200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Q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张X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X及其辩护人程航、程小明,被告人关X及其辩护人张兴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Q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1、1999年初,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移民迁建,时任该局局长的被告人余X想从工程上谋取私利,找承建办公楼和宿舍楼的QN工程公司XX分公司经理肖X汉索要好处费,但想到自己直接出面要钱不方便,即找其内江老乡被告人关X帮忙,随后关X按照与余X的共谋,采取冒名不出面的方式先后两次向肖X汉索要40万元人民币(下同),余X分得18万元,关X分得22万元。

  2、1999年下半年,被告人余X决定将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楼玻璃幕墙装饰工程交W铝型材装饰有限公司承建,并从中捞取好处,于是与被告人关X商议,让其按照找肖X汉联系的方法进行操作索要好处费。其后关X按照与余X的共谋,仍采取冒名不出面的方式向W铝型材装饰有限公司副经理程X文索要好处费15万元,余X分得5万元,关X分得10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出示了相关书证等证据。

  Q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余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被告人关X共谋,在本单位移民迁建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索要他人贿赂55万元,其中余X占有赃款23万元,关X占有赃款32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