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登记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1-05-09 06:05:15


  船舶抵押合同设定抵押权所担保的不是一般债权,往往会产生对抗第三人的问题,这决定了船舶抵押权与民法抵押权一样,必须履行公示程序,以避免可能给善意第三人带来的不公。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船舶抵押登记的效力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船舶抵押登记的效力

  民法中的物权公示程序表现为动产的占有和不动产的登记,船舶抵押权则需履行登记的公示程序,此为设定船舶抵押权的形式要件。登记首先具有公示某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作用,船舶一经抵押权登记,船舶所有人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时不能就该船舶进行转让处分,不能在同一价值内再作二次抵押等。各国对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效力作用存在不同的认定,有些国家将抵押权登记作为船舶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即未经登记的船舶抵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主债务人未依借贷合同履行其还贷义务时,主债务人或第三人未经登记的抵押船舶不能成为贷款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担保标的物,抵押合同的登记生效对债权人是不利的。还有一些国家则将船舶抵押合同登记规定为船舶抵押权的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其效力范围实际是有限的,未经登记的船舶抵押合同只在双方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对双方权益没有什么不利影响,例如,贷款人(抵押权人)可依据船舶抵押合同行使其对抵押船舶的权利;但由该抵押合同产生的船舶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有人对该抵押船舶主张权利,贷款人则不具有以该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抗辩第三人的法律依据。我国《海商法》也采用了这种抵押合同书面成立、登记对抗的立法态度,即明确了船舶抵押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将登记作为船舶抵押权对抗要件对债务人及第三人较公平,且又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二、船舶抵押权的标的

  船舶抵押权的标的物是船舶,包括旧船和正在建造中的船舶(在建船)。正在建造中的船舶由于还不完全具备船舶的功能,因此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船舶。尽管如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海商法还是规定,在正在建造中的船舶上也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这种规定对船舶建造融资很有帮助。

  三、相关法条

  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条 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三条第一款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四条 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第二百七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的,适用原船舶登记过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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