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在私募股权(PE)投资业务中的角色与定位

发布时间:2019-08-31 04:25:15




——目前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借船”,即信托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进行合作,信托公司具体负责募集信托资金,承当受托人的角色,而专业机构充当投资管理人的角色。另一种是“造船”,即信托公司凭借自身的优势,在募集信托资金后直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信托公司充当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双重角色。

——对于信托公司,PE市场无疑是一片“蓝海”。无论是“造船”还是“借船”,都是可行的。

——对于PE业务,目前许多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集团都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

信托新政颁布实施后,股权投资业务成为许多信托公司关注的焦点。今年以来,湖南信托、北京国投、东莞信托等公司都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

从理论上说,信托公司在既定的制度架构之下,以集合资金信托方式,将PE赋予信托产品的形式,推动了中国PE的发展。从法律制度层面看,PE可以实现与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无缝对接,发展PE,在现行的制度环境之下不存在任何障碍。今年3月,银监会出台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的功能进行了重新定位,并从制度上引导信托公司的业务重点向投资类产品转型。从理财市场的专业分工来看,监管部门将信托公司的服务对象定位在高端客户市场,PE业务正好能适应这种定位,也符合新管理办法内涵的业务拓展方向。而信托公司抓住PE市场发展的大机遇,积极开展该类业务,不仅满足公众私人股权投资的市场需求,弥补该类金融产品的缺失,并且能迅速抢占PE业务的高端市场,给信托公司的未来发展带来巨大的空间。因此,对信托公司而言,PE业务是一项极具发展前景的创新业务,应当被作为信托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业务品种。

从目前信托公司开展PE业务的操作模式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与相关机构合作的模式。即信托公司与本土具有相对知名度的专业的VC、PE机构进行合作,信托公司具体负责募集信托资金,承当受托人的角色,而专业机构充当投资管理人的角色,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提供项目源,在项目选择后进行后续一系列实质性管理。这种合作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对于以此种方式所开展的PE业务,有人形象地将其比作“借船”。另外的一种方式就是信托公司主导模式,即信托公司凭借自身的优势,在募集信托资金后直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信托公司充当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双重角色。对于此种方式,也有人将其比喻为“造船”开展业务。

“借船”与“造船”,哪一种方式更适合信托公司?

从目前开展PE业务的信托公司情况看,能够依靠自己的力量“造船”开展PE业务的大都是经济发达地区信托公司。这些公司在发行集合信托产品的同时也累积了一大批机构客户和高端个人客户。机构客户和高端个人客户除拥有大量资金外,对实业投资、金融市场投资工具、金融市场演进历史都有较为深刻的认识,信托公司和他们可以有非常好的沟通;同时,他们对目前国内大多数信托公司提供的固定收益信托产品的收益率不是很满意,可以承担更高的风险。对这部分客户,只要私人股权基金信托计划方案制定得切实可行,信托公司联合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顾问)和他们进行较为充分的沟通,这些高端客户会对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一般都会有较高的兴趣。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收取管理费。与此同时,这些信托公司在实业投资领域也一直拥有较为丰富的投资经验和人脉关系,对于这些信托公司,除了本身可以作为受托人外,还可以担当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可以获得超额收益的奖励分成,这一角色有望成为信托公司未来的盈利来源之一。而那些与股权投资基金联手,“借船”开展股权业务的信托公司,一般也地处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有一定的机构客户和高端客户。但在公司人才队伍结构上缺少熟悉股权投资人才和运作经验,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和对这一市场的渴望,这些公司选择了“借船”方式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对于信托公司,PE市场无疑是一片“蓝海”。无论是“造船”还是“借船”,都是可行的。特别是在信托公司从事这一业务的初期,以“借船”方式开展PE业务无疑更有利于对风险的控制。可以认定的是,目前股权投资已经得到了信托公司的认可,区别只在于方式。但应该引起信托公司重视的是,对于有条件、有实力开展PE业务的信托公司,“造船”挺进这一市场无疑是最好的方式。因为采用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在实际运作中积累经验,打造信托公司自己的品牌;另一方面,“造船”开展PE业务可以自觉调整信托公司人员队伍结构向股权投资方向倾斜,有利于信托公司在这一领域的可持续发展。但对于“借船”开展PE业务的信托公司,格外需要关注的一点是,自己务必要搞清楚,PE业务对于自己究竟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长线产品,还是一个短期套利产品。在信托公司的历史上,信托公司被当作“管道”、“壳”、或者是“短期利用平台”的情况并不少见。而信托公司在发展近三十年后却越发萎缩,原因就在于没有自己的产品。当PE这一机遇展现在信托公司面前时,如何看待这一业务?如何将其打造成为信托公司所擅长的长线产品?这是一个必须重视的问题。

据记者了解,对于PE业务,目前许多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集团都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信托公司“借船”开展PE业务,获得一些短期收益并不难。难的是信托公司有没有在“借船”的同时学习建造自己的“船”的想法,以及如何学到“造船”的技巧。在这方面,湖南信托在其“湖南信托创业投资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在该产品中,湖南信托没有沿用目前信托公司常用的优先劣后受益权结构设计,而是与合作方及相关管理人员共同组建负责信托计划运作的投资管理公司——达晨财信。这种合资方式可以保证湖南信托的决策层直接参与信托计划投资运作的全过程,从而一方面落实对信托计划经营风险的全程监控;另一方面在合作中培育自身的投资决策能力。此外,有关研究人员还注意到,在该案例中合资的第三方——“相关管理人员”值得关注。信托文件未披露相关管理人员的具体构成,但推测至少应包括合作方的管理人员。而合作方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湖南省广电中心投资设立”,应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其管理人员直接参股合资公司,可视为是一种长效激励机制的安排,这一安排有利于信托计划的风险防范。不排除“相关管理人员”同时包括湖南信托管理人员的可能性。若真有这一安排,则更加有利于激励相关人员强化信托计划的风险控制,推动湖南信托逐步做大该类合作,最终将“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培育为自身的核心信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