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金华火腿”字样正当使用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4]第64号

发布时间:2019-08-31 11:37:15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3年9月24日《关于“金华火腿”字样正当使用的请示》(浙工商标[2003]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9类火腿商品上的“金华火腿”商标,是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30131号,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来函及所附材料,我局认为,“金华特产火腿”、“XX(商标)金华火腿”和“金华XX(商标)火腿”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所述的正当使用方式。同时,在实际使用中,上述正当使用方式应当文字排列方向一致,字体、大小、颜色也应相同,不得突出“金华火腿”字样。

二00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