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斯达舒”商标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4]第128号

发布时间:2021-04-25 21:30:15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4年4月16日《关于认定“新斯大舒”等侵犯“斯达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请示》(吉工商标字[2004]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的“斯达舒”商标,是吉林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712405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你局来函及所附材料,山西省晋城制药厂在维u颠茄铝胶囊商品包装及说明书上突出使用“新斯大舒”字样、吉林省银河制药厂在维U颠茄铝胶囊商品包装及说明书上突出使用“欣达抒”字样、山西三九同达药业有限公司在维U颠茄铝胶囊商品说明书上使用“斯达舒”字样、山西晋华药业有限公司在维U颠茄铝胶囊Ⅱ商品包装及说明书上突出使用“新斯太舒”字样、广西南宁万士达制药有限公司在西咪替丁胶囊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大斯挞舒”字样,与笫1712405号“斯达舒”注册商标近似,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

二00四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