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 商评综字第[2002]第79号

发布时间:2020-07-11 12:15:15



  关于补正商标评审文件及证据材料的通知
  各商标代理组织:  
商标法》(以下简称新《商标法》)已于2001年12月1日施行,。新《商标法》和《实施条例》施行后,除明确适用修改前《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应规定外,我委将依据新《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审理案件,并做出决定或者裁定。  根据新《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新《商标评审规则》于2002年10月17日起施行。自10月17日起,我委即依据新《商标评审规则》审理案件。  为了贯彻执行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新《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对于在2002年10月17日前向我委提出申请且尚未审结的商标评审案件,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或者答辩文件及证据材料,凡是不符合新《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新《商标评审规则》规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主动对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补正。现就有关补正事宜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对其提交的评审申请或答辩文件及证据材料,凡是未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副本的,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补充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二、当事人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未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单的,应当逐一分类编号,补充提交证据目录清单,对证据名称、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 
  三、当事人对前述两项评审文件及证据材料进行补正,应当在2002年12月30日前补正完毕,并连同受理通知书或者答辩通知书复印件一并提交我委。 
  四、除前述第一、二项外,当事人对照新《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新《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认为对已提交的评审文件或证据材料需要进行补正的,可以向我委申请补正,并在2002年12月30日前将有关补正材料连同受理通知书或者答辩通知书复印件一并提交我委。当事人未申请补正或者虽申请但期满未补正的,不影响我委评审。 五、我委针对个案的补正时间、补正事项和具体要求另有通知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个案的通知要求进行补正。 六、对因商标评审案件待审时间较长,当事人手中没有原提交的评审文件及证据材料,已无法对照新《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新《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向我委补充提交评审申请或答辩文件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的,可以向我委书面申请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并在我委的监督下予以查阅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