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人员登记事项作业要点」名称为「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人员登录作业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2 21:19:15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金管证四字第0930160178号

发布日期:2005-2-25

执行日期:2005-2-25

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中信顾字第0940001226号函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34条;并自即日起适用 (原名称:

第1条 本作业办法依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第四条、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 (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七条及 第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 (以下简称「申报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业务部门之副总经理、协理、经理及分支机构经理人、部门主管与业务人员到职、变更、注销、撤销登录及董事、监察人或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持股变动申报作业,悉依本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信托业兼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其执行该兼营项目专责业务部门之部门主管与业务人员,除内部稽核主管外,准用本作业办法之规定。

第3条 申报公司如有下列情事,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向本公会申报:

一、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之到职、变更或异动。

二、总经理、业务部门之副总经理、协理、经理及分支机构经理人、部门主管与业务人员之到职、变更或异动。

三、董事、监察人或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之股东之持股变动。

第4条 本规则所称业务人员,指为申报公司从事下列业务之人员:

一、办理受益凭证之募集发行、销售及私募。

二、投资研究分析。

三、基金之经营管理。

四、执行基金买卖有价证券。

五、办理全权委托投资有关业务之研究分析、投资决策或买卖执行。

六、内部稽核。

七、主办会计。

八、协助办理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业务。

前项第一款至第六款之业务人员,不得少于业务人员总人数之二分之一。

信托业兼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不适用前项之规定。

第5条 申报公司之主管人员及业务人员,依其职务之繁简难易、责任轻重,区分如下:

┌──┬───────┬──────────┬────────┐
  │人员│登 记 职 称│适  用  范  围│说      明│
  │种类│       │          │        │
  ├──┼───────┼──────────┼────────┤
  │主管│总经理    │证券投资信业事业之总│系指具备本规则第│
  │人员│       │经理。       │三条所列资格之一│
  │  │       │          │,并报金管会审查│
  │  │       │          │合格者。    │
  │  ├───────┼──────────┼────────┤
  │  │部门主管,业务│从事前条第一项第一款│系指具备本作业办│
  │  │部门之副总经理│至第七款业务之主管及│法第七条所列资格│
  │  │、协理、经理 │业务部门之副总经理、│之一者。    │
  │  │       │协理、经理。    │        │
  │  ├───────┼──────────┼────────┤
  │  │分支机构经理人│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分支│系指具备本作业办│
  │  │       │机构之负责人。   │法第七条所列资格│
  │  │       │          │之一者。    │
  ├──┼─┬─────┼──────────┼────────┤
  │业务│业│基金经理人│基金之经营管理。  │系指具备本作业办│
  │人员│务│     │          │法第八条所列资格│
  │  │员│     │          │之一者。    │
  │  │ ├─────┼──────────┼────────┤
  │  │ │一般投信业│办理受益凭证之募集发│系指具备本作业办│
  │  │ │务    │行、销售及私募、投资│法第九条所列资格│
  │  │ │     │研究分析、执行基金买│之一者。    │
  │  │ │     │卖有价证券人员。  │        │
  │  │ ├─────┼──────────┼────────┤
  │  │ │全权委托投│办理全权委托投资有关│系指具备本作业办│
  │  │ │资经理人 │业务之投资决策人员。│法第九条所列资格│
  │  │ │     │          │之一者。    │
  │  │ ├─────┼──────────┼────────┤
  │  │ │全权委托之│办理全权委托投资有关│系指具备本作业办│
  │  │ │价值分析或│业务之研究分析或买卖│法第九条所列资格│
  │  │ │执行买卖 │执行人员。     │之一者。    │
  │  │ ├─────┼──────────┼────────┤
  │  │ │内部稽核 │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司│系指具备本作业办│
  │  │ │     │之财务或业务并做稽核│法第九条所列资格│
  │  │ │     │报告人员。     │之一者。    │
  │  ├─┴─────┼──────────┼────────┤
  │  │主办会计   │公司会计事务之主要负│系指依商业会计法│
  │  │       │责人。       │第五条规定任免者│
  │  │       │          │。       │
  │  ├───────┼──────────┼────────┤
  │  │助理业务员  │协助办理主办会计、业│        │
  │  │       │务员执行业务者。  │        │
  └──┴───────┴──────────┴────────┘

第6条 本作业办法所称登录作业系指下列各项作业:

一、到职登录:初次任职时,应为到职登录。

二、变更登录:更改姓名、变更登录职称、登录资格、担任工作及服务部门等,应为变更登录。

三、停职登录: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金管会」) 命令停止执行业务等情事,应为停职登录;经金管会命令停止执行业务者,由本公会径为停职登录,并于停止执行业务期限届满自动复职。

四、注销登录:死亡、改选、改派、解雇、解任、辞职、资遣、退休等情事,应为注销登录。

五、撤销登录:经金管会依法命令解除其职务,或有本作业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之情事者,应为撤销登录。

第7条 申报公司业务部门之副总经理、协理、经理及分支机构经理人、部门主管应具备领导及有效辅佐经营申报公司之能力,并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所定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资格,并具专业投资机构相关工作经验二年以上者。

二、,并具专业投资机构相关工作经验五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三、,并具证券、期货、金融、保险行政或管理工作经验四年以上,曾担任荐任八职等以上或同等职务,成绩优良者。

四、有其它学经历足资证明其具备证券金融专业知识、经营经验及领导能力,可健全有效经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者。

前项人员担任或直接从事第四条第一项所订之业务者,应取得或具备第八条或第九条所定之资格条件。

本规则发布前,已担任第一项职务之人员,得于原职务或任期内续任之,不受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第一项人员职务于本规则发布后升任或充任者,应具备或符合本规则所订资格条件;不符者,解任之。

全权委托投资业务专责部门之主管人员,应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资格条件。

第8条 申报登录为基金经理人者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一、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所定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资格者。

二、经证券商同业公会委托机构举办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或已取得原证券主管机关核发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证书,并在专业投资机构担任证券投资分析或证券投资决策工作三年以上者。

三、经本公会委托机构举办之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事业之业务员测验合格,并在专业投资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分析或证券投资决策工作二年以上者。

四、现任基金经理人,于九十年十月十七日前任职达一年以上,且继续担任同一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基金经理人并计达二年以上者。

五、担任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投资业务之投资经理人职务一年以上,无不良纪录者。

第9条 申报登录为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之业务人员,除基金经理人应符合前条所定资格条件外,应由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一、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所定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资格。

二、经本公会委托机构举办之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事业之业务员测验合格,并在专业投资机构从事证券或期货相关工作经验一年以上。

三、经证券商同业公会委托机构举办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或已取得原证券主管机关核发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证书,并在专业投资机构从事证券或期货相关工作经验二年以上者。

四、,担任证券、期货机构或信托业之业务人员三年以上者。

全权委托投资业务专责部门之业务人员,应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资格条件。

第10条 申报公司之总经理、业务部门之副总经理、协理、经理及分支机构经理人、部门主管与业务人员,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应为专任;其于执行职务前,应由所属申报公司向本公会登录,非经登录,不得执行业务。

第11条 申报公司之总经理、业务部门之副总经理、协理、经理及分支机构经理人、部门主管与业务人员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会将不予登录;已登录者,将予撤销:

一、有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事者。

二、不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之资格条件者。

三、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者。

申报公司之登录人员未参加金管会及原证期会所指定机构办理之职前训练与在职训练,或训练未能取得合格成绩于一年内再行补训仍不合格者,不得充任业务人员,本公会将注销其登录。

第12条 董事、经理人同时担任总经理、业务部门之副总经理、协理、经理及分支机构经理人、部门主管与业务人员,应分别为申报登录。

第13条 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改任另一职务者,应分别为到职登录及注销登录。

董事或经理人,兼任另一职务者,应另为兼职职务之到职登录。

第14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申报负责人、总经理、业务部门之副总经理、协理、经理及分支机构经理人、部门主管与业务人员之到职、变更、注销及撤销登录,应采网络申报方式,但如因故无法采网络申报者,得采书面申报方式。

第15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申报人员之到职登录时,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董事、监察人申报到职登录应检附文件:

(一)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负责人到职登录表 (附件一) 。

(二)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负责人声明书 (附件二) 。

(三) 选任董事、监察人之股东会会议纪录。

(四) 选任董事长之董事会议事录。

(五) 新旧任董事、监察人名册对照表。

(六) 身分证或护照影本。

(七)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董事、监察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持股申报 表 (附件三) 。

(八) 法人股东代表派任董事、监察人指 (改) 派书。

二、经理人申报到职登录应检附文件:

(一)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负责人到职登录表。

(二)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负责人声明书。

(三) 聘任总经理之董事会议事录。

(四) 身分证或护照影本。

(五) 资格及工作经历证明文件影本。

(六) 金管会审查总经理合格函文影本。

三、总经理、业务部门之副总经理、协理、经理及分支机构经理人、部门主管与业务人员申报到职登录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总经理、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 到职登录表 (附件四) 。

(二)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总经理、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 声明书 (附件五) 。

(三) 身分证或护照影本。

(四) 学历证书影本。

(五) 经历证明文件影本。

(六) 考试资格证书影本。

申报登录为申报公司之助理业务员,及依第七条第一项第二至四款、第八条第一项第四款至第五款或依第九条第一项第四款资格办理到职登录者,得免检附前项第三款第六目之证明文件。

第16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申报人员之变更登录者,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董事、监察人申报变更登录应检附文件:

(一)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负责人变更登录表。

(二)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负责人声明书。

(三) 新旧任董事、监察人名册对照表。

(四) 身分证或护照影本。

(五) 法人股东代表派任董事、监察人指 (改) 派书。

二、经理人申报变更登录应检附文件:

(一)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负责人变更登录表。

(二)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负责人声明书。

(三) 聘任总经理之董事会议事录。

(四) 身分证或护照影本。

(五) 资格及工作经历证明文件影本。

(六) 金管会审查总经理合格函文影本。

三、总经理、业务部门之副总经理、协理、经理及分支机构经理人、部门主管与业务人员申报变更登录应检附文件:

(一)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总经理、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 变更登录表。

(二) 该职务所需之资格及工作经历证明文件。

前项变更登录如仅为更改姓名者,第一款或第二款人员,仅须检附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负责人变更登录表及户籍誊本正本;第三款人员,仅须检附证券投资信托事业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变更登录表、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业务人员声明书及户籍誊本正本。

第17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申报人员之注销登录者,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董事、监察人申报注销登录应检附文件:

(一)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负责人注销登录表。

(二) 新旧任董事、监察人名册对照表。

二、经理人申报注销登录时,应填具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负责人注销登录表。

三、总经理、业务部门之副总经理、协理、经理及分支机构经理人、部门主管与业务人员申报注销登录时,应填具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总经理、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注销登录表 (附件六) 。

第18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申报负责人、总经理、业务部门之副总经理、协理、经理及分支机构经理人、部门主管与业务人员之撤销登录者,应分别填具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负责人撤销登录表或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总经理、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撤销登录表,并检附金管会通知解除职务函文影本。

第19条 申报登录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得从事证券相关商品交易之内控制度公司之基金经理人者,或全权委托投资帐户得从事证券相关商品交易之内控制度公司之全权委托投资经理人者,如为初任或离开该职务满二年再任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得从事证券相关商品交易之内控制度公司之基金经理人者,或全权委托投资帐户得从事证券相关商品交易之内控制度公司之全权委托投资经理人者,于办理业务人员登录时须检附投信投顾业务人员指定训练机构所开具已参加六小时以上期货及选择权相关法规及实务职前训练之证明文件,始可登录。

第20条 本公会于审核申报公司之业务人员登录时,发现其人数不符合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者,应函请申报公司改善,并副知金管会。

第21条 网络申报作业程序如下:

一、申报公司采网络申报者,应经由网络连结至本公会网站,点选「会员区」进入「人员登录」操作系统后,依画面指示输入各项申报资料,于确认输入资料无误后,点选「新增」将申报资料传送至本公会。

二、资料送出后,点选「打印」将相关登录表印出,盖上公司印章后,连同应检附文件,于网络申报次日前以挂号邮寄或派人送达本公会。

第22条 书面申报作业程序如下:

一、申报公司可上本公会网站下载所需窗体,并详细填妥相关申报资料。

二、于确认所填资料无误,并盖上公司印章后,连同应检附文件,于五个营业日内以挂号邮寄或派人送达本公会。

第23条 申报公司采网络申报者,申报日期之认定以网络申报电子资料传送至本公会当日为准;书面申报者,以申报文件送达本公会之日为准,其采挂号邮递者,以发寄局邮戳日为申报日期。惟以网络申报者,应于传送电子申报资料之次日前,将书面资料以挂号邮寄或派人送达本公会,否则视同书面申报。

第24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为负责人之到职、变更、注销及撤销登录者,如本公会审核发现书面资料与网络申报电子资料不一致或文件不齐者,经书面通知申报公司于三个营业日内更正,届期仍未完成者,本公会得注记说明,径转报金管会。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为总经理、业务部门之副总经理、协理、经理及分支机构经理人、部门主管与业务人员之到职、变更、注销及撤销登录者,如本公会审核发现书面资料与网络申报电子资料不一致或文件不齐者,经书面通知申报公司于三个营业日内更正,届期仍未完成者,本公会得径予退件,经退件者,视同未登录。

第25条 申报公司办理业务部门之副总经理、协理、经理及分支机构经理人、部门主管与业务人员登录时,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会应不予登录:

一、申报登录为业务部门之副总经理、协理、经理及分支机构经理人、部门主管,不符合本作业办法第七条之资格条件者。

二、申报登录为基金经理人,不符合本作业办法第八条之资格条件者。

三、申报登录为业务员,不符合本作业办法第九条之资格条件者。

四、在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证券商及期货商任职期间遭主管机关撤换或解除职务仍在执行期间者。

五、不符本作业办法第十条应为专任之规定者。

第26条 本公会将于收到业务人员寄发存证信函为离职之意思表示予现登录公司,且依双方契约或劳动基准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预告日数届满后,本公会将径行注销于现登录公司之登录。

第27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于接获金管会解除负责人、总经理、业务部门之副总经理、协理、经理及分支机构经理人、部门主管与业务人员职务函令,应依于五个营业日内,向本公会为撤销登录,届期仍未申报者,本公会得依据金管会函文副本,径为撤销登录。

第28条 本公会于收到负责人申报到职、变更、注销或撤销登录书面资料,经审查应备文件无误,即予转报金管会;本公会于收到总经理、业务部门之副总经理、协理、经理及分支机构经理人、部门主管与业务人员申报之书面资料,经审查无误,即以电子邮件及书面函文通知申报公司准予登录,并按月汇整到职、变更、注销及撤销登录之资料,于次月十日前将上一月份受理登录之资料汇整呈报金管会备查。

第29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申报董事、监察人或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持股变动之登录,应采网络申报方式,但因故无法采网络申报者,得采书面申报方式。

第30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申报董事、监察人或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持股变动时,除经金管会许可外,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董事、监察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持股申报表。

(二)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董事、监察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声明书 (附件七) 。

(三) 新、旧任股东名册及持股对照表。

(四) 缴纳证券交易税证明文件影本。

第31条 有关申报作业程序及申报日期之认定,准用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第32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为董事、监察人或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持股变动登录者,如本公会审核发现书面资料与网络申报电子资料不一致或文件不齐者,经书面通知申报公司于三个营业日内更正,届期仍未完成者,本公会得注记说明,径转报金管会。

第33条 本公会于收到申报公司申报董事、监察人或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持股变动之书面资料,经审查应备文件无误,即予转报金管会。

第34条 本作业办法经本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请金管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