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委员会组织规则」

发布时间:2019-08-15 19:55:15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5-3-30

执行日期:2005-3-24

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修正发布全文14条;并自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实施

第1条 。

第2条 本会为有效推动业务依一般行政业务及政府委办业务分别设置委员会。一般行政业务项下设置财务、公共关系、投资信托业务、投资顾问业务、纪律、法制、教育训练、研究发展、两岸资产管理事业交流委员会及境外基金业务委员会等十个委员会。政府委办业务项下目前设置全权委托投资业务委员会及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业务人员资格认可委员会,日后随政府委办业务增加,将另行设置相关委员会,承办各项政府委办业务。

前项各委员会得依业务所需,分设不同性质之专业小组。

第3条 本会一般行政业务各委员会设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理事长遴选提报理事会备查。召集人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召集人代理之。一般行政业务各委员会设委员七至十九人,并授权理事长得视实际需要增加委员人数,由召集人就会员代表、会员干部或本会理、监事中遴选,并提报理事会备查。委员出缺增补时亦同。

为扩大会员参与本会委员会之运作,同一会员担任一委员会人数,至多一位;每位委员至多可参加二个委员会。

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员之任期为三年,但不得超过当届理事会之任期,连选得连任。遇有缺额时,依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补足之,均以补足原定之任期为限。

若委员会之职掌兼具投信、投顾之性质者,则委员会中,代表投信与代表投顾之委员人数应维持平衡,但兼营投信或投顾事业者,其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各该业务委员人数三分之一。

第4条 本会政府委办业务各委员会之组织、人数、产生及召集方式,依各该委办业务委员会组织细则之规定办理。

第5条 本会一般行政业务设置各委员会之职掌分别如下:

一、财务委员会

(一)有关会会费、业务费及经费之筹措,管理与运用之研议事项。

(二)有关财务之稽核事项。

(三)有关本会预算、决算之编拟事项。

(四)有关会务规程之研议事项。

(五)有关编拟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画纲要、预、决算及年度工作报告事项。

(六)有关会务范围扩增之研议事项。

(七)有关各委员会之联系、协调事项。

(八)其它有关财务及会务发展事宜之处理事项。

二、公共关系委员会

(一)有关公共关系之研议、拟案、执行。

(二)有关本会各项活动之发布、联络事项。

(三)有关编拟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画纲要、预、决算及年度工作报告事项。

(四)有关国际间活动之联系、协调及交流事项。

(五)其它有关公共关系事宜之处理事项。

三、投资信托业务委员会

(一)有关投资信托业务之发展、联系、协调、改进及范围扩增事项。

(二)有关基金投资人服务事项。

(三)有关编拟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纲要、预、决算及年度工作报告事项。

(四)其它有关投资信托业务事宜之处理事项。

四、投资顾问业务委员会

(一)有关投资顾问业务之发展、联系、协调、改进及范围扩增事项。

(二)有关投资人服务事项。

(三)有关编拟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纲要、预、决算及年度工作报告事项。

(四)其它有关投资顾问业务事宜之处理事项。

五、纪律委员会

(一)有关自律公约之拟定、执行与督促会员自律事项。

(二)有关会员职业道德之规范事项。

(三)有关会员自律事项之奖励及惩处事宜。

(四)有关调处会员间营业上之请说及纠纷事项。

(五)有关编拟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画纲要、预、决算及年度工作报告事项。

(六)其它有关会员纪律事宜之处理事项。

六、法制委员会

(一)有关各项业务之相关法令、规章之搜集与整理事项。

(二)有关新种业务之相关法令、规章之研究与分析事项。

(三)有关投信、投顾法规之研究与建议事项。

(四)有关会员业务规程之研议事项。

(五)有关编拟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画纲要、预、决算及年度工作报告事项。

(六)有关会员及投资人相关法令规章、契约咨询与协助事项。

(七)协助其它各委员会有关法制事宜之处理事项。

七、教育训练委员会

(一)有关会员员工进修事项。

(二)有关证券投资信托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业务人员资格测验之研议及处理事项。

(三)有关各项活动之举办事项(参观、演讲、讲习、体育、康乐等)。

(四)有关出版刊物之编辑事项。

(五)有关资产管理宣导事项。

(六)有关编拟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画纲要、预、决算及年度工作报告事项。

(七)其它有关教育训练事宜之处理事项。

八、研究发展委员会

(一)有关举办座谈会、研讨会事项。

(二)有关国内外相关行业及业务之制度、规章之搜集及研究、分析等事项。

(三)有关编拟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画纲要、预、决算及年度工作报告事项。

(四)新种业务上参考国外相关经验之研发及专业研究。

(五)其它有关研究发展事宜之处理事项。

九、两岸资产管理事业交流委员会

(一)有关搜集、研究两岸证券投资信托、顾问及资产管理相关信息。

(二)有关举办两岸证券及资产管理相关研讨会、座谈会、参观访问等活动。

(三)有关统合并提供会员在大陆发展相关信息。

(四)有关编拟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画纲要、预、决算及年度工作报告事项。

(五)其它有关两岸资产管理事业交流事宜之处理事项。

十、境外基金业务委员会

(一)有关境外基金业务之发展、联系、协调、改进及范围扩增事项。

(二)有关境外基金投资人服务事项。

(三)有关编拟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纲要、预、决算及年度工作报告事项。

(四)其它有关境外基金业务事宜之处理事项。

第6条 本会现行政府委办业务设置全权委托投资业务委员会及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业务人员资格测验及认可委员会,其职掌分别如下:

一、全权委托投资业务委员会

(一)有关全权委托投资业务之发展、联系、协调、改进及范围扩增事项。

(二)有关会员申请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之审议事项。

(三)有关全权委托投资人服务事项。

(四)有关编拟年度工作计画纲要事项。

(五)其它有关全权委托投资业务之处理事项。

二、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业务人员资格认可委员会

(一)有关证券投资信托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业务人员资格认可之研议事项。

(二)有关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资格认可申请之审议事项。

(三)有关编拟年度工作计画纲要事项。

(四)其它有关证券投资信托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业务人员及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资格认可之处理事项。

第7条 本会一般行政业务各委员会应至少每三个月由召集人召集开会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除本会相关规章办法另有规定外,委员会非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不得开议。议案之表决,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议决之。正反双方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本会各委员应亲自出席各该委员会议或相关联席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时,应委派相当职权并熟稔该次会议议案内容之人选出席。连续缺席达二次者,视同辞任,请假两次,以缺席一次论。

本会各委员会委员离开原任职公司时,视同辞任。其如于转任其它会员公司后,仍有意愿担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依本组织规则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第8条 每届第一次理事会召开后,若新任召集人或委员尚未遴选前,如有紧急重要议题需召开委员会议讨论,得由原任召集人及委员开会讨论之。

第9条 本会各委员会举行委员会议时,该出席委员得视本会财务状况酌发出席费或交通费。

前项发放标准由理事会订定之。

第10条 本会各委员会系内部组织,除开会通知外,不得自行对外行文。

第11条 委员会列席人员,得经主席同意陈述意见及作事实说明,但无表决权。

第12条 各委员会应于每年十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提出前年度工作成果报告及决算,交由本会汇整提经理、。

各委员会应依核定之年度计划及预算执行之。

第13条 本会各委员会得视需要,另订定组织细则。

第14条 本规则及依本规则订定之有关规章细则,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并分别报请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修改时亦同。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