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评审申请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工商评审字[2002]第94号

发布时间:2019-08-23 13:48:15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2002-04-22
 【正  文】:商标评审申请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工商评审字[2002]第94号
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与《商标法》此次修乞讨相适应,,。在此期间,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部分商标评审工作仍要继续进行。现就商标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标评审申请(包括答辩)期限仍按原规定掌握,即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以邮 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发文后二十日分别作为当事人收到或者发出的日期。
当事人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以商标公告方式送达。自商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二、就《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时已满一年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的,其期限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时不满一年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的,其期限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的,其期限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后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的,其期限适用修乞讨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四、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法》修乞讨决定实施前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案件,在《细则》和《规则》没有修订实施前,。但该《规则》与《商标法》的修改决定有抵触的,适用《商标法》的修改决定;,按有关通知规定执行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