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ERS”商标异议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04 07:00:15


隆天国际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美国读者文摘协会对甘肃省商标事务所代理读者杂志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1062913号“READERS”商标提出异议,主要异议理由为:美国读者文摘协会已在先在第16类期刊书籍上注册了“READER’S DIGEST”商标,被异议商标“READERS”比“READER’S DIGEST”商标仅差一单词“DIGEST”,尽管在修饰上前者指的是读者,后者所指为文摘,但由于“DIGEST”一词系本案异议双方之出版物的通用名称,两商标显著部分相同,易使消费者混淆。

商标局裁定认为,印刷出版物、杂志、书籍是较特殊的商品,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总是小心谨慎,对于使用在此类商品上的商标名称之间的细微差别也能辨认。被异议商标“READERS”与异议人商标“READER’S DIGEST”虽有“READERS”相同,但在含义、读音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别,二者并存使用在期刊等相同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

两商标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混淆,不仅取决于商标的音、形、义,还与所使用的商品密切相关。从字面上看,“READERS”和“READER’S DIGEST”都是纯英文商标,“DIGEST”意为文摘,是期刊的通用名称,两商标均以“READERS”为显著部分而构成近似,然而由于所使用的商品期刊、出版物等具有特殊性,致使两商标并存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期刊等出版物是文化商品,以传播文化信息为主要目的,不同的期刊内容不同,风格各异,期刊出版物的商标不仅起着区别不同出版商的作用,还常常作为刊物的名称出现在最显眼的位置。消费者一般根据商标名称来判断期刊类型和内容,并凭自己的喜好购买,对于期刊商标名称的细微区别都能觉察,上述两商标之间存在的一词之差便成了消费者辨认的依据。

编辑日期:1999-8

来源:商标通讯

作者: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