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3]第55号

发布时间:2020-06-22 16:32: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取消商标代理机构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现就商标代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新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二、新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合伙企业。
三、商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商标代理及其他知识产权代理业务,不得兼营其他业务。
四、,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合伙企业。逾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得为其通过2003年度年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不再受理其代理的商标业务。
五、自2003年5月20日起,商标局开始受理新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代理业务。
六、为保证商标申请相关受理程序正常运行,新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应持其《营业执照》副本到商标局备案,开设账户并交纳规费预付款,商标局自其备案手续齐备之日起受理商标代理业务。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

编辑日期: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