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

发布时间:2019-08-23 08:50:15


法发[2004]2号
各省、自治区、,: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积累了一些经验。为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结合行政审判实践经验,现就有关行政案件案由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其确定方法如下:
  (一)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确定作为类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
  1.行政管理范围。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以姓?芾矸段ё魑?姓?讣?赣傻牡谝桓鲆?兀??姓?讣?醪椒治?肮?病薄ⅰ肮ど獭薄ⅰ八拔瘛钡刃姓?婪祝?永嗌锨?鹂?础?BR>  一般情况下,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由的第一构成要素,分类后无需再作分解,如海关、计划生育、税务等,直接以“海关”、“计划生育”、“税务”作为案由第一构成要素;对个别行政管理范围比较宽泛的领域,,可细分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细化、分解后的具体管理范围,将“治安”、“消防”等作为第一构成要素用语。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或性质,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作为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素。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不以构成要素出现,而均以“行政处罚”代之。
  综合上述两个要素,行政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构为: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案由应确定为:“治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则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不用具体的处罚形式“拘留”进行表述。以海关作出没收走私物品的行为为例,其案由应确定为“海关行政处罚”。海关管理范围相对窄一些,无需再作分解,可直接以“海关”作为第一构成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