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卷烟商标可否作为烟具装潢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8-22 10:53:1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转去你省太仓县浏河镇富塘合作五金厂7月18日函。就函中所提问题,现答复如下,请转达。
  烟具与烟及烟草制品虽然在《商品分类表》中不是同类商品,视为类似商品,各种卷烟、雪茄烟的商标是全包装注册,若用其商标作为烟具装潢,视为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
  
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