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办理商标注册有关认证问题答复

发布时间:2019-08-17 17:48:1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你会商标代理部来函收悉答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第 九 条规定同我国未建立或已终止外交关系国家申请人在我国办理商标注册应当按对等原则办理有关申请人委托书认证手续可以通过双方有外交关系第三国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