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印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8 23:11:1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登记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应当申请《印制商标单λ证书》。

  第三条 《印制商标单λ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承接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印制企业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四条 申请《印制商标单λ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二)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的规章制度; (三)有3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 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产生,其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六条 申请《印制商标示单λ证书》的,应当按规定填写《印制商标单λ申请表》,报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附送能够证明本办法第四条所述内容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齐备的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对申请印制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资格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30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印制商标单λ证书》ÿ2年验证一次,商标印制单λ应当在ÿ2年期满前2个月内经过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发证机关申请验证。逾期不申请验证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其《印制商标单λ证书》。 商标印制单λ因人员变动等原因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庆当停止商标印制业务,并将《印制商标单λ证书。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其上交发证机关。

  第十条 商标印制单λ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记事面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30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