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雕塑引出官司 索赔4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21-03-01 03:07:15


一名雕塑师将四川雕塑艺术院及其院长告上法庭,称自己是成都沙河中心广场雕塑作品的著作权人,索赔40余万元。昨日记者获悉,日前,成都市中院对这一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我才是著作权人

原告徐洪彬称,2004年7月,沙河对外征集沙河雕塑作品。

当时,四川雕塑艺术院的院长谭云邀请他参加。他选择了WH7标段进行创作,并与雕塑院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此后,他开始独立创作并多次到周边进行实地考察。一段时间后,他完成了中标作品的设计效果图和泥塑稿,交给了谭云。

徐洪彬说,同年6月,他为了维护雕塑艺术墙的著作权,向四川省版权事务中心提出作品著作权申请登记。6月13日,谭云也以四川雕塑艺术院的名义就同一作品提出作品著作权登记。

“我才是著作权人。”徐洪彬认为,他享有作品雕塑部分和泥塑稿的著作权,所以,他将谭云及四川雕塑艺术院告上法庭,,并索要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30万元报酬等。

被告:不是他个人作品

此案开庭后,原告徐洪彬放弃了要求两被告承担支付报酬30万元的诉讼请求。

庭中,谭云辩称,设计效果图和泥塑稿是在雕塑院的主持下,体现雕塑院意志,并由雕塑院承担责任的法人作品。

被告雕塑院也称,雕塑艺术墙属于最终完成作品的素材或组成部分,不应被视为具有独立属性的作品。因此,在雕塑艺术墙整个作品尚未完成的时候,徐洪彬并不享有对泥塑稿和设计效果图的著作权。

另外,雕塑院提出,涉案的雕塑应当为法人作品,不是徐洪彬的个人作品。

判决:雕塑作品是法人作品

市中院审理认为,此案所争议的作品是雕塑设计效果图和泥塑稿,体现了创造性的劳动,属于雕塑作品。雕塑院接受邀请,报名参加作品征集,组织了专门设计人员,是雕塑作品的主持者。作品的创作思想体现了雕塑院的整体意志,反映雕塑院的思想。所以,这一雕塑作品是法人作品,作者是雕塑院。

,原告徐洪彬并没有证据证明他与雕塑院之间存在委托合同,而且,徐洪彬是以雕塑院职工的身份作为主要创作人员,参与到创作活动中。他没有与雕塑院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徐不是雕塑作品的著作权人。,徐洪彬不是雕塑作品的作者,驳回他的诉讼请求。此案宣判后,徐洪彬表示不再上诉。

昨日,记者联系到徐洪彬。他说,现在立在沙河中心广场的雕塑已和之前他设计的大不一样,不知其因。

省雕塑院院长谭云表示,现在沙河中心广场的这一雕塑已基本完工,它是在很多人的努力下完成的,是不断完善的,最终出来的雕塑与之前设计不一样,很正常。

石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