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字编码类型的创造性判断

发布时间:2019-08-03 14:34:15


  1998年4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950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名称为“普及型六笔二维汉字编码及键盘”的90101722.1号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1990年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专利局于1993年3月11日对该申请作出了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对比文件为:

  CN85100837(下称对比文件1);

  CN87100555(下称对比文件2)。

  对比文件1、2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

  驳回理由为,该申请尽管与现有技术相比,采用笔画数不同,字根数量不同,以及其他某些形式上的区别,但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是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其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本发明是一种普及型无重码六笔二维汉字编码法。其特征在于:依据汉字的字形结构特点,将其分解为组成汉字形态要素的基本笔画和结构部件。基本笔画分为:横(一)、直(丨)、撇(丿)、点(丶)、折(┐)、钩()等6种;结构部件一般由两笔或两笔以上组成。本发明将构成汉字的6种基本笔画,定义为简单字根;而将由两笔以上构成汉字的结构部件,定义为复合字根。所有字根均按6笔画及其对应的数字代码建立二维坐标,并按相应的二维坐标代码对号归类,从而构成六笔二维汉字编码字根表。用字型区分码对重码字进行离散。所有单字和词组均按六笔二维字根表中所列字根或按字根加字型区分码进行编码。”

  1997年9月15日,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指出,尽管请求人指出了该申请与上述两篇对比文件的区别,但并没有把这些区别特征写入权利要求1,并提醒请求人,目前的权利要求2和4的特征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

  请求人于1998年3月27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普及型无重码六笔二维汉字编码法,其特征在于:依据汉字的字形结构特点,将其分解为组成汉字形态要素的基本笔画和结构部件,基本笔画分为:横(一)、直(丨)、撇(丿)、点(丶)、折(┐)、钩()等6种,依次用数字1、2、3、4、5、6作为码,结构部件由两笔或两笔以上组成,将构成汉字的6种基本笔画,定义为简单字根,而将由两笔以上构成汉字的结构部件,定义为复合字根,所有字根均按6笔画及其对应的数字代码建立二维坐标,并按相应的二维坐标代码对号归类,从而构成六笔二维汉字编码字根表,所有单字和词组均按六笔二维字根表中所列字根或按字根加字型区分码进行编码;按照汉字的字型结构特点,将单字分为10种类型,由数字0到9作代码,构成字型区分码,即:1-上下型,2-上下左右型,3-左右型,4-左右上下型,5-三根并列左右型,6-全包围型,7-半包围型,8-垫托型,9-交连型,0-其他型,每种字型区分码均与数字键位0到9相对应。”

  对于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认为,新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方案相比,在识别特征、字型区分的粗细程度、字型区分码的键位安排上存在不同,而对比文件2虽是一种按双笔顺规则直接拆分单字的编码方法,但其中有大量的随意定位的单笔划和偏旁部首,与双笔顺原则不符,而且其对字根的排列组合定位及按字根拆分单字和词组的方案与该申请的具体方案相比也是不同的。

  对比文件1和2所公开的内容虽然与该申请权利要求1所涉及的编码方案属同一类型,但对于同类的编码方案除了要比较笔划、字根选用范围及其排列组合规则这些特征之外,还应考虑键位安排、拆字规则、编码规则等具体特征,以及它们的技术效果。该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绝非只是采用的笔画数不同,字根数量不同,以及其他某些形式上的区别,其识别特征、字型区分程度、区分码键位和其益于使用和推广的效果恰恰反映出了该申请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事实上已满足了创造性的要求。

  案例评析

  对于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中的拼形输入方法来说,由于对汉字的拆分原则、字根选取等方面的不同而形成了千差万别的输入方法,在对这类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判断其是否具有创造性的过程中,通常至少需要考虑以下3个要素:

  (1)具体的字根选取以及相应的编码码元;

  (2) 编码码元与所使用键盘上的键位之间的对应关系;

  (3) 利用计算机来输入汉字或词组的规则及输入步骤。

  在本案中,该申请与对比文件1和2的汉字输入方法均是以汉字中的横、竖、撇、点(捺)、折5种基本笔画作为字根选取基础,并以汉字的自然书写笔顺作为原则对汉字进行拆分和编码而利用计算机完成汉字的输入。但是,在上述共性之外,三者具体采用的输入方法却是不同的。例如对于要素A,该申请与对比文件1虽然都以单个笔画为基础定义了大量字根,但是该申请通过在上述5种基本笔划之外增添笔划“钩”而减少了相对于对比文件1仅取五笔画时所需的字根数,而对比文件2虽然较该申请又多扩展了数个笔画,但其在字根的选取上只局限于组成汉字的这些单个笔画及其有限的两两组合,并且其另行定义的作为字根的数个偏旁部首与汉字书写笔顺毫无关系;又如对于要素B,虽然三者都将字根定义到通用键盘的字母键和数字键上,但字根与上述键位的具体对应关系并不相同;再如对于要素C,在进行汉字输入时,该申请对于4个以上字根的汉字也只需输入第一、二末字根代码即可,而对比文件1除输入第一、二末字根代码外,还需输入第三个字根的代码,对比文件2在输入时则有较多限制,例如所有偏旁不许在第二键出现,某些键不允许有单笔画字形的汉字等;此外对于重码字的处理,该申请是将汉字细分为10种类型并用数字0到9作为字型区分代码,而对比文件1中仅将汉字粗分为4种类型因而只用数字1到4作为字型区分代码,同时还需配合输入汉字的末笔笔划代号才能进行重码字处理,对比文件2则需使用一个重字键或是输入拼音来逐级查字。因此,从上面的对比分析中已不难看出,该申请与对比文件1、2在上述三个要素上存在实质不同,换言之,该申请与对比文件1、2之间的区别绝非仅仅是笔画和字根数量上的不同,而是在上述对比分析所指出的多项差别基础上形成了该申请与对比文件1、2最终在进行汉字输入时的输入方法上的不同,从而达到本发明简单易记、键位布局合理、输入速度高的技术效果,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2公开的现有技术无法显而易见地实现本发明申请。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随着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的发展,其发明目的早已不仅仅是为了能够利用计算机实现汉字的输入及处理,而是为了能够优化拆字规则和输入步骤,合理分配键位,从而达到易学易记、输入快捷高效、重字率较低的技术效果,因此与对待其他类型的发明专利申请一样,一项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取得了上述方面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创造性判断中的一项辅助性判断基准。(知识产权报 黄毅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