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字编码类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

发布时间:2020-08-12 13:03:15


  2000年2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481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本决定涉及申请号为91100185.9、名称为“一种双向拼音笔形汉字输入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为1991年1月9日。

  经实质审查后,专利局于1995年8月29日对该申请作出了驳回决定,驳回理由为,该申请的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1到4相比缺乏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是申请人于1991年2月11日提交的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及从属权利要求2到8。其独立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汉字拼音笔形输入系统,使用标准英文键盘上的26个英文字母键分别用作或兼作汉字声母键和韵母键,其特征在于还使用标准英文键盘上的26个英文字母键用作或兼作声调笔形键和笔形键,包括有如下输入步骤:a.通过输入键盘上表示汉字声母的键,输入汉字的声母,其中键盘上的26个英文字母键中的21个分别对应于21个有音声母,在余下的5个英文字母键中选取3个分别对应以u起首的韵母、以i和起首的韵母和以o、a、e起首的韵母之前的无音声母。b.通过输入键盘上表示汉字韵母的键,输入汉字的韵母,其中键盘上的26个英文字母键分别对应于35个韵母,下面9组韵母每组各用一个英文字母键表示:ong和iong、o和uo、üe和uei、ua和ia、ü和u、ün和uen、uang和iang、üan和uan、eng和ueng。c.通过输入键盘上表示汉字音调和汉字首笔笔形的键,输入汉字的音调首笔笔形,其中键盘上的26个英文字母键中的20个分别对应四种声调阴平、阳平、上声、去声与五种笔形横(一)、竖(丨)、撇(丿)、点(丶)、折(乙)两两结合的20种组合,并将轻声合并于上述四种音调之一;在余下的6个字母键中选取4个仅在拼音组合为Lü和Nü时使用,且仅表示声调。d.通过输入键盘上表示汉字第二笔和第三笔笔形的键,输入汉字的笔形,其中键盘上的26个英文字母键中的25个分别对应汉字第二笔和第三笔笔形两两结合的25种组合,对于只有一笔的汉字,第二、第三笔重复第一笔,对于只有二笔的汉字,第三笔重复第二笔。”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33488A;

  对比文件2:CN1042018A;

  对比文件3:CN85109443A;

  对比文件4:CN87100555A。

  对比文件1到4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前。

  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字词一体汉字音形输入方法”,该输入方法包括汉字的声母、韵母、首码(首笔形或偏旁)和尾码(右下脚笔形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比较,区别是步骤3,尤其是输入拼音音调的特征和音调与首笔笔形的组合以及步骤4。

  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拼音文字型汉字编码及键盘”,其输入方法为汉字的声母、韵母、偏旁和四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比较,区别是步骤3,尤其是首笔笔形的特征和音调与首笔笔形的组合以及步骤4。

  对比文件3公开一种“调声类韵拼音输入键盘及输入法”,取汉字的声调、声母、韵母和类符输入汉字,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比较,区别是步骤3,尤其是首笔笔形的特征和音调与首笔笔形的组合以及步骤4。

  对比文件4披露一种“双笔顺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案及其键盘”,采用双笔顺输入方式输入汉字,其公开了具有一键可以输入两个笔画特征的汉字输入方法。

  驳回决定中以权利要求1到8相对于对比文件1到4不具有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专利申请。

  请求人请求复审的主要理由是,对比文件1到3所揭示的汉字输入系统是以汉字拼音以外的特征:首笔笔形、偏旁或类符为输入码的一部分以减少重码,本申请虽然也是以汉字拼音为基础,但为减少重码而加入汉字编码中的特征是汉字的首笔及第二、第三笔笔形,而且将首笔笔形与汉字拼音的声调有机结合组成一个输入码,将第二与第三笔笔形有机结合组成一个输入码,这样加入了较多的汉字结构特征,以有效减少重码的同时,并不增加码长,大大提高了输入效率。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到3相比,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在第1481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认为,本申请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汉字输入系统,用户无须经过专门培训,只要会拼会写汉字即可进行输入。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汉字拼音笔形输入系统的汉字输入包括如下步骤:(1)输入汉字本字的拼音声母;(2)输入汉字本字的拼音韵母;(3)输入表示汉字本字的音调和首笔笔形组合的字符代码;(4)输入表示汉字的第二笔和第三笔笔形组合的字符代码。

  显然,对比文件1到3均没有直接公开权利要求1的步骤3和步骤4。对比文件1到3所揭示的汉字输入系统是以汉字拼音以外的特征:笔形、偏旁或类符为输入码的一部分以减少重码。在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方法中,都采用了偏旁和/或笔形,而偏旁和/或笔形与英文字母键的对应关系的记忆是较难的,这正如在该申请的说明书中亦将对比文件2作为现有技术引证所指出的那样。在对比文件3中,用类符作为汉字输入的一个编码,并对类符和英文字母键的对应关系作了许多特殊的规定,同样较难记忆,而具有步骤3和步骤4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采用声调与笔画以及笔画与笔画的结合,这种结合与英文字母键的对应关系的规律较强,正如本申请说明书中发明目的所指出的“在于提供一种汉字输入系统,用户无须经过专门培训,只要会拼会写汉字即可进行输入”,因此步骤3和4能够带来较对比文件1到3更为优越的使用效果。对比文件4仅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步骤3中的部分特征,与该申请属于不同体系的汉字输入方法。

  因此判断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关键在于对比文件1到4的结合是否给出了与本申请技术方案有关的启示。因此对比文件1到4的组合不能否定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案例评析

  汉字编码类型权利要求是电学领域中一种特殊类型的权利要求,由于这类权利要求本身的特点,在其权利要求中既有汉字编码输入方法的特征,又有编码方法与具体键盘键位相结合的特征,这些特征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即一个完整的汉字编码输入技术方案,因此,在判断创造性时,既要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对单个技术特征的直接启示,同时又要考察将现有技术中这些对单个技术特征的启示予以结合的难易程度以及可能性。

  在本案的整个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在复审决定中对对比文件1到4所分别涉及的事实的描述与驳回决定中的认定没有分歧,所不同的是,对于对比文件1到4的结合所给出的技术启示的认定不同。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到4已经分别给出了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各技术特征的教导,具体地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在拼音码的基础上结合汉字的形码特征解决重码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是在考虑偏旁的同时还可以考虑汉字的四声,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拼音码的基础上使用声调进行汉字输入的启示,对比文件4则教导出权利要求3中有关一键可以输入两个笔划的特征的启示,因此驳回决定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1到4的基础上不花费创造性劳动地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而复审决定认为,诚然,对比文件2到4给出了权利要求1中步骤3和4的某些特征的相关启示,但是,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应针对各个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整体考虑,在考虑单个技术特征是否可以从现有技术中得到启示的同时,还应该考虑将这些单独的技术启示进行结合的难易程度。这也是汉字编码领域专利申请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对于发展到今天的汉字编码方法而言,不外乎是读音和笔画及其结合,它们基本上都是现有各种编码方法的取码方式的优化和方法步骤的再组合,而这些编码方法的创造性也就体现在这个优化和再组合的过程中。

  该申请权利要求1在参照如对比文件1到4披露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将音调与笔形、笔形与笔形以一键输入两个笔划的方式有机地结合到一起,这种结合显然不是对比文件1到4公开的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而是从可能产生的多种组合中选择出的既考虑了有效减少重码率,又考虑了输入效率和不增加码长等汉字输入因素以后的有机结合,同时为加入更多的汉字结构特征和更有利于组合,将对比文件1中“尾码”(右下脚笔形码)特征改为将第二笔和第三笔形有机结合的特征,从而实现了预期的“方便、易记、易用”的发明目的,并在某些方面具有如前所述的较现有技术优越的效果,因此,合议组认为不能说这种结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知识产权报 蒋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