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署名权转让能否生效

发布时间:2019-08-05 01:44:15


  作者创作剧本后,却同意以别人的名义出版发行并收取相关费用。那么,这个剧本是算独立创作还是合作创作?剧本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一个剧本出现不同编剧俩版本

  2007年10月的一天,各媒体刊发的一则娱乐新闻引起了白启福的注意。这是一则陕西华星影视文化艺术传播中心、西安电影制片厂将联合拍摄电影《清涧起义》的消息,文中提到“樊冬梅集中精力研究这段历史,先创作出八集电视剧《西北第一枪》,《清涧起义》的电影剧本就是据此改编的”,有些媒体还登了樊冬梅的照片。

  看完新闻,白启福很是气愤。《西北第一枪》明明是自己创作的,早在2005年就已经印制发行,怎么报道却说是别人的作品?而这个樊冬梅他也并不陌生。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5年11月,榆林报社印刷厂印制了1000册《西北第一枪》剧本,以陕内资图批字(2005)EY26号书号进行了发行。但这1000册剧本却有俩版本,其中800册封面署名编剧是白启福,另外200册封面署名却是编剧樊冬梅。两个版本的剧本除了封面编剧署名不同以及署名白起福的印刷品多了前言、后记外,其余内容都完全相同,只是封面署名樊冬梅的印刷品其第1页用打印有“编剧:樊冬梅”的纸条覆盖了原印刷的“编剧:白启福”。原来, 因为评定职称需要,樊冬梅曾付给白启福1万元费用,白启福同意以樊冬梅的名义出版200册剧本。

  于是,白启福将樊冬梅、陕西华星影视文化艺术传播中心、,认为他们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庭审中,陕西华星影视文化艺术传播中心、西安电影制片厂表示樊冬梅曾向其提交过《清涧起义》的剧本,但未被采用,其所拍摄电影《清涧起义》的编剧为倪泓,白启福又追加倪泓为共同被告。在后来的审理过程中,白启福又撤回了对陕西华星影视文化艺术传播中心、西安电影制片厂、倪泓的起诉

,樊冬梅编写的电影剧本《清涧起义》共189场,其中第24场、第35场、第42场、第57-58场、第60场、第62场、第65-73场、第87-94场、第123场、第126场、第129-131场、第137-138场、第140场、第149场、第153场、第154场、第157-160场等处与《西北第一枪》相关内容相同或相似。

  是独立创作还是合作创作?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西北第一枪》剧本的作者到底是谁,樊冬梅是否侵犯了白启福的著作权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西北第一枪》发行时,800册署名为“编剧白启福”,200册署名为“编剧樊冬梅”。就此问题,白启福主张《西北第一枪》为其独立创作,樊冬梅因评定职称,向其支付1万元后,其将200册的署名改为了樊冬梅。樊冬梅主张《西北第一枪》为其与白启福合作创作,其向白启福支付的1万元系出书费用。由于白启福提交了其创作的《西北第一枪》的手稿,而樊冬梅表示对其创作部分记不清楚,同时署名“编剧樊冬梅”的印刷物第1页系以打印有“编剧:樊冬梅”的字条覆盖了原印刷的“编剧:白启福”。综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西北第一枪》剧本为白启福创作,他是《西北第一枪》剧本的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关于樊冬梅是否侵犯了白启福著作权及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因为樊冬梅没有参与《西北第一枪》的创作,不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而在作品上署名,并且此后她编写的《清涧起义》电影剧本与《西北第一枪》存在着多处相同或者相似,,樊冬梅已构成对白启福所享有的《西北第一枪》剧本著作权的侵害,白启福请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应予以支持。

  同时,虽然樊冬梅在《西北第一枪》上署名,是在交付白启福1万元后,取得了白启福的许可,但署名权作为一种人身权利,不得转让,樊冬梅并不能因此而成为《西北第一枪》的合作作者。对此,白启福、樊冬梅均有过错,在确定赔偿损失时将给予考虑。考虑到樊冬梅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作品的类型,白启福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本案纠纷的发生白启福、樊冬梅均有过错等因素,。

  作品署名权不得转让

,樊冬梅不服,提起上诉。她坚持认为,《西北第一枪》发行时,200册署名为“编剧樊冬梅”,白启福不仅事先知晓,而且是其亲自办理的,从这一事实完全可以认定她是该剧本的合作作者之一。白启福提交的创作手稿,仅能证明他是该剧本作者之一,不能否定她是合作作者,她交给白启福的1万元钱是出书费,原审否认上诉人樊冬梅是《西北第一枪》剧本合作作者的证据不足。此外,对于相同历史事件的作品,存在某些相同或相似之处难免,《清涧起义》未曾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她也未利用该剧本谋取个人名利,客观上不可能对白启福造成损害。所以《清涧起义》电影剧本并不构成对《西北第一枪》的剽窃,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白启福的诉讼请求。

  二审,白启福主张8集电视连续剧剧本《西北第一枪》为其独立创作,并提交了其创作的剧本《西北第一枪》的手稿,樊冬梅称自己是合作作者,但表示对自己创作部分记不清楚。因樊冬梅未提供证据证明她对剧本《西北第一枪》的完成有共同创作的行为,做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的规定,樊冬梅不能成为剧本《西北第一枪》的合作作者,这一剧本是白启福的独著作品。而樊冬梅所称《西北第一枪》发行时,200册署名为“编剧樊冬梅”是白启福亲自办理的,并不是其成为涉案剧本合作作者的合法事由。

  由于8集电视连续剧剧本《西北第一枪》是被上诉人白启福的独著作品,著作权属于白启福。樊冬梅在200册作品上署名,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电视连续剧剧本改编成电影剧本《清涧起义》,侵害了白启福对电视连续剧剧本《西北第一枪》所享有的著作权。因此,,维持原判。商报记者 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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