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版权问题浮出水面

发布时间:2019-08-27 16:07:15


张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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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已经成为今天网络乃至社会的热点。“博客”这种网络应用形式催生出实时、在线进行的创作方式,这种特别的创作方式使作品在完成同时就实现了发表和信息网络传播,这也是“博客”著作权问题的突出之处。

  如今,“博客”已经成为网络的热点,而网络在当今社会的影响已举足轻重,“博客”成为社会的热点也就顺理成章。然而,。

  带有个人色彩的原创性“网络日记”

  所谓“博客”,其实只是网络应用的一种形式,从形态上与BBS有很多相同之处:一个网站提供或者一伙人联合起来租用一定的网络空间,个人在注册之后通过这个网络空间来添加信息。每个人都可以在这个空间中自由地发布信息——包括原创的、转载的等等。这些在网络空间中发布信息的个人,称为“博客”,这种网络应用的方式也可称为“博客”。与BBS不同的是,“博客”基本上使用真实的姓名,大众可以通过“博客”了解一个人发布出的关于自己的许多信息。从心理学上看这是人对外宣泄的一种方式,可以满足人的一定需要,因此有“博客”是“网络日记”的提法。在当前时代、当前社会环境下,这类心理宣泄具有普遍性,“博客”的飞跃式发展有其客观基础。

  从利用网络空间中自由地发布原创信息的形态上看,把“博客”当成“网络日记”是有一定根据的。当然作为一种网络应用形式,“博客”并不仅仅是向人们提供记录心灵轨迹、宣泄内心情思的渠道,在守法的前提下,任何个人可以利用这种形式发布任何信息。许多学者都建立了自己的“博客”,通过这种渠道交流信息、探索学术问题等等,总体而言,在表现形态上,“博客”具有强烈个人色彩,“博客”常常以真实身份建立,“博客”中信息以“原创”为主。这些形态特征与个人创作的过程非常接近,信息网络是信息储存和传播的载体,这样,“博客”首先遇到的是著作权方面的问题便理所当然。

  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是著作权的一个新权项,已经为法律确认。“博客”网络应用形式催生出创作的一种新方式——创作可能是实时、在线进行的。这种实时在线的创作,在著作权意义上会产生这样一个“技术过程”:作品在完成同时就实现了发表和信息网络传播。这是“博客”著作权问题的突出之处,本文即对此进行探讨。

  “博客”通过网络行使发表权

  一个作者把自己的原创“作品”上传到网上,如果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实现“信息网络传播”;如果是未发表的,则是同时实施“发表”和信息网络传播。“博客”被称为“网络日记”,反映出作为作者的“博客”常常是实时在线进行创作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在主观上故意采取了技术保护措施,否则作为作者的“博客”创作一旦“完成”,就可以实现“发表”并“信息网络传播”。与传统的作品发表和传播方式相比,进入信息网络中的作品被其他人获知的可能性变得非常之大,甚至到了发布者自己都不可控的地步,“博客”作者就不得不面对这样的问题:通过网络发布作品,就是在实施作品的“发表”和“信息网络传播”,作者就是在行使“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发表权是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作者权利,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个权利只涉及已经完成、尚未发表的作品。一部作品一旦“公之于众”,“发表权”便行使完成,作者就这部作品的发表权也不存在了。传统环境下,作品完成之后是否发表,完全由作者个人做出决定,只要在行使期限内;在作者去世后,这项权利可以由继承人行使。在网络环境下,作者行使发表权在技术上非常方便,对于“博客”这种实时在线的创作,则可实现作品“完成即发表”,除非故意采取技术保护措施。

  是否行使发表权、何时行使发表权,是作者的权利。对于“博客”网络应用形式,则可以认为:除非作者主动采取了技术上的防止措施,在作品实时在线地完成后暂时储存起来,之后再决定是否发表、何时发表、是否通过网络发表等。如果没有采取措施,如多数“博客”作者所为,实时在线完成作品后,即在信息网络上发布了,这种情况可以认为是作者默认了其作品在完成之时即通过网络发表,即作者有“默示”的利用网络行使发表权的意思表示。

  信息网络传播权可多次行使

  对于作者,“博客”网络应用形式完成了通过网络行使发表权的过程,与实施“发表”的同时作品也通过网络进行了传播,“博客”作者实时在线完成作品后,该作者就这一部作品行使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同时进行的。前述分析表明,“博客”作者是以默示的方式通过网络行使发表权。基于网络的作品发表同时在客观上会形成通过网络传播的事实,那么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也是作者默示行使呢?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作者可以“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把已经发表的作品上传到信息网络上发布,是作者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