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仿自由岂能游走在版权的边缘

发布时间:2020-10-16 16:53:15


  戏仿又称为戏拟,是一种具有讽刺性、戏谑性的模仿。近来,戏仿手法在艺术创作中被广泛运用,戏仿作品也受到不少观众欢迎。然而,戏仿带有的嘲讽、批评等特点,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其与被戏仿作品及被批评人之间的冲突,也由此引发了业界关于戏仿自由的限度、如何实现对原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保护等问题的思考。

  近几年,中国一的电影江湖风起云涌。从《无极》到《夜宴》再到《满城尽带黄金甲》,一个又一个耗资上亿元的大片粉墨登场。而正当国产电影大片酣战之时,《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在网上横空出世,吸引了众人的眼球。

  从性质上说,“馒头”实际是由一位普通的电影观众制作的视频作品。特别之处在于,“馒头”不仅仅是视频作品,而且是利用电影《无极》的艺术形象、电影片段、背景音乐等一系列素材和电视新闻节目形式,剪辑而成的视频短片。正是这一特点,引发了从娱乐界到法学界都津津乐道的《无极》与“馒头”之争,也引发了业内对戏仿自由和法律law限度等问题的思考。笔者将以这起纠纷为例,系统地探讨戏仿这一艺术表现形式所涉及的著作权方面的法律law问题。
 
  戏仿不同于恶搞

  “馒头”的特点是对《无极》的讽刺、搞笑,其类型化的艺术表现形式通常被称为“戏仿”,即Parody,又译为谐仿、滑稽模仿或戏拟。《牛津英语大词典》中,对“Parody”这一词条作出了如下两个解释:一是指导致了滑稽效果的模仿,可以用于诗或文,也可用于戏剧或音乐剧;另一种含义是指拙劣的模仿。在法学上,戏仿通常是指,模仿和扭曲原作又取笑原作的作品。

  在戏仿的形成过程中,有3个构成要件不可或缺,一是对他人作品的模仿,主要是借用被戏仿作品的题材、人物等要素;二是戏仿的美学形态是滑稽的、喜剧性的,而不是严肃的、悲剧性的;三是通常戏仿是为了批评原作,具有批评性或明显的价值追求,譬如反思某种社会现象或价值观等。
相对于大众比较陌生的戏仿,“恶搞”这一词更为常见。有些人认为戏仿就是恶搞。其实不然,“恶搞”一词来源于日本词“KUSO”,原是游戏中的用语,现在常被用来形容那些颠覆传统的创意。在恶搞的作品中,也有对他人作品的借用或模仿,因此常与戏仿相混淆。

  实际上,恶搞和戏仿不完全等同,这是因为:第一,恶搞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没有固定的价值取向,并不旨于批评原作。它有可能是一种恶作剧,也有可能是一种商业噱头,比如日本漫画《西游记》和游戏《三国志》等,它们的出现并不是要批判中国一的四大名著,而是对原有艺术形象的彻底颠覆,这明显不同于有着具体价值取向的戏仿作品。第二,戏仿是恶搞作品的表达手段之一,但不是唯一手段。在相当多的恶搞作品中,还有借助其他作品的言词取笑、刻意丑化原作等恶作剧式手段。第三,戏仿是一种有着悠久历史的修辞手法和艺术表达形式。在文学艺术史上,戏仿常见于叙事文学、舞台表演以及绘画等艺术形式。相比之下,恶搞更像是一种社会文化,带有典型的时代性,它的形成与影响更偏向于社会学的研究领域。因而本文的讨论对象仅是戏仿作品及其可能造成的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相关法律law关系,并不是所有的恶搞作品。

  讽刺手法易引发冲突

  如今,戏仿在艺术创作中已经被广泛使用。比如观众最为熟悉的周星驰电影《大话西游》、《功夫》等,戏仿的影像随处可见。甚至在2007年,还出现了以戏仿多部影片为主要内容的《大电影之数百亿》。而在互联网环境下,一些爱好者利用数字技术,更加容易控制和改变传统经典的面目,“馒头”也就是在这种文化和技术背景下诞生。

  笔者认为,“馒头”及其他一系列戏仿的作品,给大多数观众带来了身心的愉悦,这也表明了戏仿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以“戏谑嘲弄”制造不同寻常的滑稽效果。同时,这样犀利、带有批评性的嘲讽往往容易冒犯那些与被戏仿作品和批评对象有着各种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可以看出,戏仿嘲讽、戏谑等特点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一些戏仿作品与被戏仿作品或被批评人之间冲突。因此,如何在法律law层面评价戏仿正是本文思考的核心问题。

  戏仿自由的考察

  一般而言,作品表达了作者对社会、事件或个人的看法和想法;同样,戏仿作品是凝聚着作者劳动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也是作者思想或情感的表达。虽然这些思想和情感的表达是对他人作品的批评性的表达,但是并不影响戏仿者表达的自由。公民有自由表达自己意思的权利,包括这种对他人作品发表评论的权利。正如文艺批评,在现代社会受到尊重,而且长期以来,它们对文学艺术的繁荣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著作权法是保护作者思想表达权利的法律law,它为作者和作者思想表达的外在形式——作品提供了方方面面的保护,包括作者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但倘若将戏仿放置在著作权法的保护理念下,就会引发以下几个深刻的悖论:

  第一,戏仿作为一种艺术批评形式,本质上是被戏仿作品的翻版,必然会引用被戏仿的作品的内容或元素,必然会侵犯到被戏仿作品的某些权益。

  第二,戏仿在借用材料时不可能事先获得权利人的同意。戏仿大多挖苦讽刺被戏仿对象,被戏仿对象怎么可能容忍或完全同意戏仿者颠覆、歪曲或搞笑自己的作品,所以,几乎所有的戏仿都不能获得原作品权利人的承认。但是,如果对未经承认的戏仿作品加以否定,意味着全面抹杀这种艺术表现形式,这不现实,对于社会而言,允许多角度多层面地表达个人思想是社会的需要。当然反过来说,一味地全盘许可未经承认的戏仿,这也向一部分企图侵权者提供了方便,其中可能引发的侵权风险由谁来承担,著作权法如何实现对原权利者的保护等问题。

  第三,戏仿中讽刺的程度该如何把握。讽刺是戏仿形成中的不可缺少的要素,也是戏仿所要达到的效果之一。可讽刺里暗藏诽谤或贬低原权利人的名誉又如何看待?宽容必定会减损一些人的合法利益,严格限制又会削弱议论和批评的力度。

  美国一一位学者曾经说过,。他们之所以连接在一起,在于两者都于知识的传播有关,不过一个注重利益,另一个着眼自由。”在戏仿的悖论中,一方面,如果过多地限制戏仿者的表达自由,就会束缚他们进一步的创作,进而阻碍更多具有创造性的作品投入社会;另一方面,如果作者的著作权不能得到尊重,势必将影响到作者创作的积极性,最终也将影响到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