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法学博士蒋志培对著作权法修改提出几项建议

发布时间:2019-08-14 08:31:15


来源: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09082515622.html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前庭长、法学博士蒋志培

对我国著作权法修改几项建议

近日,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前庭长、法学博士蒋志培对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提出了几点建议。他认为在著作权法不能比较全面地修改的情况下,至少应当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适当的修改:

一、提高打击盗版力度,增加侵权赔偿计算方法及法定赔偿数额

针对当前某些地区、领域盗版侵权猖獗,但打击不力,特别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额不上去,,建议除了加强行政、刑事公权力的打击、制裁手段之外,在著作权法中加强侵权赔偿的力度和方式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在四十八条中规定著作权侵权赔偿的方式主要是:(1)弥补权利人实际损失;(2)赔偿侵权人的违法所得;(3)五十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

由于权利人举证能力的限制,很难证明因某一盗版商或者侵权人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因行政查处条件和权利人自身调查取证能力的限制,也很难得到一个较为准确的数额。往往因能够实际调查到的侵权产品数量不多,侵权产品单位利润很小,计算下来赔偿数额十分有限。

因此,建议增加赔偿方式,引入类似专利法的参照许可费用的倍数。如在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增加“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参照版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如可以确定版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费的3-5倍予以确定。

1994年国家版权局在对《关于如何确定摄影等美术作品侵权赔偿额的请示》答复的函中表示“在确定侵犯著作权,包括摄影和美术作品著作权在内的赔偿数额时”,可考虑因素包括“按著作权人合理预期收入的2—5倍计算。如图书可按国家颁布的稿酬标准的2—5倍计算赔偿额。”这种倍数考虑的方式由于单位价格物价增长的因素近20年没有考虑,效果已经等于零,但此种倍数计算方式可以参考改进适用。此种方式专利法已经采用,不失一种实践中有效的方法。在具体操作上,需要针对案件及已经获得的证据进行具体分析判断。

另外建议法定赔偿的数额上限增加到一百万元,这在专利法修改中也已经采用。须注意的是法定赔偿的一百万元并不是一个硬性限制,如果有适当充分的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一百万元,即使已有证据还不足以证明一个确切的赔偿数额,法官仍应当根据证据优势原则判断出一个超过法定数额赔偿上限的合理赔偿数额,而不能因无法证明确切数额而一律适用法定赔偿的上限一百万元。

二、保护公民的知悉权,将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适当扩大

《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了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其中第一款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但是这种表述范围还是太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