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难免,剽窃是罪?

发布时间:2021-01-26 08:49:15


什么是抄袭?什么是剽窃?众说颇多,但定论缺乏。   我的理解,抄是抄写,袭是袭用,剽是强夺,窃是偷取,也就是说,抄袭是抄写袭用,剽窃是强夺偷取。   抄写是学生的基本功,袭用的教师的基本功。   从小学开始,教师训练学生的一项有效方法就是让学生抄写,而教师讲解那些需要学生抄写或不需要学生抄写的内容,基本上是袭用他人的看法和说法,主要是袭用通说。学生学习必须抄写,教师讲解必须袭用通说。学生学习不抄写是学不扎实的。教师讲解不袭用通说,是会出问题的,弄不好就会导致学生考试答题不符合标准答案。因此,不仅小学教育特别重视抄写和袭用,中学教育也重视抄写和袭用。所以,凡受过小学、中学严格教育训化的人都是有深厚抄写功夫和懂得袭用通说之重要的。   抄写经典和袭用通说,其实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传统。我对其他国家的情况不了解,不敢断言抄写和袭用是人类社会传承文明的重要途径和主要手段,但应该可以说,中国社会的文明传承途径之中,抄写和袭用是特别重要的。如果没有中国古人的抄写功夫,中国古代文明有多少能传到今天,是很可置疑的。   抄写儒家经典,袭用儒家观点;抄写道家经典,袭用道家观点;抄写佛家经典,袭用佛家观点;抄写马列经典,袭用马列观点;抄写中外古今各类哲人经典,袭用他们的观点。这种现象从古至今,随处可见,随时都有。教授著书,下笔生风之际,古今中外,各家成说,不抄不袭如何显示其学术之高深?书记报告,出口成章之时,马列毛邓,上级文件,不引不据恐怕有碍其指示之正确。   如此说来,抄袭难免,于古于今,皆是事实;抄袭非病,于人于己,可能无害。说可能无害,是因为抄袭应有所适,应有所限,应有所忌,不然很可能构成危害。   学生学习,重要之处必须抄写;教师讲解,通说之论应该袭用,这是抄袭之适。学者研究,理论创新,重在自己生发,求变求新,一味抄袭,不见己意,了无创新,谈何研究,这是抄袭之限。明明是对他人文句的抄写,明明是对他人观点的袭用,却有意无意间据为己有,视如己出,既不说明来源,亦不注明出处,这是抄袭之大忌。   所以,抄袭不可怕,无顾忌地把抄袭变成剽窃才是可怕因而可恶的。   明明是他人的文句、文章、论著,自己抄而用之;明明是他人的观点、理论、思想,自己袭而用之,还要据为己有、视为己出,贴上自产的标签,以之获名、赚利甚至捞权,这就是剽窃。   剽窃一词造得有些巧妙。剽者强悍,以强悍之力夺取,可称为剽取;但窃指偷取,非公然强夺者谓之窃。所以,剽窃一词应该包含二层意思:一指剽取,一指窃取。这就是说,剽取和窃取二义合构成剽窃之概念。   验之现实中的一些剽窃者的作为,剽窃概念之二层含义应该更为显明。   如,某教授在自己不知其具体内容之弟子论文上签上大名,使该论文作为此教授之产品发表于刊物。这种行为,无论撰作此论文之弟子愿意与否,皆可看做是强夺行为,在剽窃概念中应该属于剽取的部分。而其弟子撰作该论文的方式是将他人的论文全部或部分地抄袭过来,隐去原作者之名,而署上自己之名。这种行为,无论其动机如何,皆可看做是私下偷取,在剽窃概念中应该属于窃取的部分。   基于这样的一些分析,我们应该看出,共和国的著作权法,只有关于剽窃的规定,没有关于抄袭的规定,是恰当的。因为抄袭难免,抄袭成了剽窃的才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著作权法第四十条中,既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的规定,又有“剽窃他人作品的”的规定,前者可看做是一类剽取,后者应该包括剽取和窃取。但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对剽窃人的处罚措施没有多少力度。这不是说著作权法可能难有很好的执行,而是受著作权之性质所限,不可能对剽窃行为人有多么严重的惩罚。所以,在著作权法规定的要求剽窃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基础上,我们是否还应该考虑,给予剽窃行为人更重一些的处罚?   刑法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构成盗窃罪,抢夺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夺罪,其财物之中是否可以包括进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这应该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当然,在刑法规定中,盗窃罪和抢夺罪的构成,都需要有“数额较大”的情节因素,作品即使进入财物之中,如何确定“数额较大”,又是需要讨论的。因此,剽窃之进入刑法,可以很有些难度。那么,可否使剽窃作为像西欧国家之所谓的轻罪而进入治安管理处罚法?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剽窃的性质实际上既可能是盗窃(窃取)也可能是抢夺(剽取),关键还是作品能否被看做是财物。我的看法,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可以被看做是财物,剽窃行为可以作为“轻罪”,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第四十九条而加以处罚。

【作者简介】
卜安淳,男,南京高淳人,现任江苏警官学院学报主编,编审,二级警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