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抄袭攻防策略(2)

发布时间:2019-08-22 12:50:15


接触作品,是指被告有机会了解或感受涉案作品。该接触行为,必须是由证据证明的一种可能性,而不能仅仅是一种推测或猜想,但对通过广播、网络广泛传播的音乐作品,原告无须举证,就可以推断被告接触了该作品;对由原告专门提供给被告(如雇佣、创作比赛等)且没公开传播的作品,也可以推断被告接触了原告作品。

  在美国司法判例中首先提出的由著作权人来证明被告是否接触了其作品,并对接触和相似性两个因素都做全面考虑的独创性判断方法,具有逻辑性和科学性。从我国现有判例看,诉讼当事人基本采纳了这种判断方法。

,原告吴振邦诉称:“谷建芬利用担任‘如意杯大选赛’评委之机剽窃了自己的作品。” 而被告谷建芬辩称:“‘如意杯大选赛’主办单位中国音乐家协会《歌曲》编辑部、中国文联出版公司提供证明,证明其虽然当时任《歌曲》编辑部的编委,但只是参加一年一次的编委会会议,参与办刊原则和方针的制订,不参与日常工作,并不是‘如意杯大选赛’的评委,未参加任何评审工作。另外,吴振邦的曲子并没有在正式的刊物或媒体上发表,而只是在一本焦作地区的油印小册子上刊登过,所以其不可能从其他渠道获得。由于其没有机会看到或听到其参赛作品,剽窃一事无从谈起,吴振邦的剽窃说纯属主观猜测。”

  (二)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实质性相似”或“显著相似性”是指,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相似到这样一种程度,即除了解释为复制外不可能有其他的解释。在比较实质性相似时,只可以比较两个作品的相似之处,而不可以比较两个作品的不同之处;只可以把作品当作一个整体,而不可以把作品分解开来比较。

  1.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

  (1)音乐界的判断标准

  我国音乐界对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存在以下两种说法:一种是“8小节以上雷同便视为抄袭”; 一种是“相似音乐不超过4小节不算抄袭”。

  (2)司法界的判断标准

  ①判例列举

  案例名称 著作权机构对两首歌曲是否实质性相似所做的判断

  《十送红军》与《送同志哥上北京》纠纷案

、《十送红军》和《送同志哥上北京》三首作品的曲谱进行的对照,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在歌曲《送同志哥上北京》独创的5个小节中,《十送红军》有4个小节与之相同。,虽然朱正本在创作《十送红军》前接触过《送同志哥上北京》,且两支歌曲曲谱中有4个小节相同,但因为该4个小节并非连续的四个小节,不能构成一个完整乐句,所以认定《十送红军》与《送同志哥上北京》两支歌曲不构成整体或部分实质性相似。

  《太阳神广告歌》与《雪碧广告歌》纠纷案

  中国版权研究会版权鉴定专业委员会于2001年12月20日出具的鉴定书内容为:就构成歌曲音乐作品的表现形式的基本要素考察,两首作品之间不存在使之显著区别的成分,现存的微小差别不足以使其受众感觉该两部作品是不同的作品。即两部作品是基本相同的。理由为:1.雪碧广告歌《日出》与太阳神《当太阳升起的时候》主体均为两句话,四小节音节。更重要在于:二者第一句(1.2小节)的词和曲几乎完全一样。音乐的起音、起句、弱起的节奏、旋律的走向、重复的模仿的句式和词曲的结合等均相同。虽然雪碧的广告歌《当那太阳升起的时候》比太阳神广告歌多了个“那”字,但该字处于经过的最弱拍上,不具有明显的区别意义,对主题乐句的相同无丝毫影响。“时候”二字的时值虽有区别,仍不能改变该句的音乐形象。一般地说,音乐作品,特别是歌曲作品的第一句中的词和曲给人以最深的印象,其产生的结果是不言而喻的;2.第二句(3.4小节)八拍音乐中有六拍半是完全相同的,而且,就音乐形象而言,这也仅是语句的不同所产生的音乐口语化的改变,对音乐主题的风格、走向、性质无任何根本改变,更不足以使二者区分为两部不同的作品;4.两首作品听觉感觉雷同。无论是初次听还是多次对比听,两者的主旋律无明显的听觉区别。虽然听觉感受仅限于感性的知觉范畴,但对音乐作品的受众,即便是广告的受众来说,却是感觉的全部。而广告传媒的目的即在于给受众以鲜明的感觉。特别是调式、节奏和结构方式和情调这些因素的雷同更能给人以相同的感受。

  《乌苏里江船歌》与《想情郎》纠纷案

  中国音乐著作权,内容为:1鉴定人是根据原始材料进行客观分析比较的;2无论是“单乐段加引子”、“尾声的结构”、还是“单三段体结构”的表述均不影响到对其重要部分(带有三段歌词的主体部分)进行的技术性比较和客观分析;3《乌苏里船歌》歌曲的主体部分与《想情郎》均为典型的“起、承、转、合”结构,《乌苏里船歌》歌曲的主体部分在四句式的完整结构后,在一、二段加了一个小的带副词的补充句,而在第三段是没有补充句的;4鉴定人完全同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做出的简明的鉴定报告,认可《乌苏里船歌》是在《想情郎》等赫哲族民歌的曲调基础上编曲或改编而成的结论。

  ②判例分析

  由上述判例可知,音乐界的“八小节”或“四小节”判断标准仅是行业惯例;司法界会综合以下因素判断歌曲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作品给听众的听觉感觉、作品的整体感觉、词曲组合的结构、节奏安排、旋律走向、音乐气质等。

  2.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主体

  (1)普通听众作为判断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