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侵犯著作权刻不容缓

发布时间:2019-08-08 07:10:15



8月13日,由中国版协科技出版工作委员会主办的科技出版社图片法律问题座谈会在人民交通出版社召开。会议就判定图片著作权主体的依据、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出版社使用图片如何避免侵权等问题进行了讨论。近年来,出版社因遭遇图片侵权纠纷案件的情况日益严重,很多出版社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给出版社带来名誉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此次会议折射出当前出版社正面临着纷繁复杂的版权纠纷等问题。

随便“拿来”当心侵权

在网络环境日益发达的今天,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在给人们生活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一审著作权案件总数从2006年的1555件上升至2009年的3893件;网络著作权案件总数从2006年的85件上升至2009年的1854件。著作权案件数量的飙升,也引起了大家对著作权保护的广泛关注。据中国网报道,我国商业图片的使用中每百起就有超过80起涉嫌版权侵权行为,侵权率达到81%。近些年,随着商业图片所有者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出版社法律部门所处理涉及知识产权案件中,图片侵权案件所占比重不断增长。据《大连晚报》统计,2008年~2009年,,其中仅受理的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案高达180余件。据悉,,。一些出版社编辑也习惯了在网上搜索,不管图片作者是谁,不告而取,一味地“拿来主义”,随便“拿来”的结果,便是引发了多起侵权诉讼。,对推动尊重知识产权、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给大家敲响了警钟:随便“拿来”,当心侵权。

对于出版社图片侵权案件的形成原因,有的出版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社会熟知度不高,很多出版社相关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储备尚缺。多数出版社美编编制较少,大多通过外包合作完成图书的设计、制作等工作,设计合同约定的是整个设计作品,往往容易忽略对其使用素材的审查,或由于无法查实作品出处,仅以签订“制作方承担或可出现的一切法律纠纷”字样协议应对。但当出现纠纷时,很多设计公司因不能承担巨额的赔偿费用而消失,因此损失只能由出版社承担。尤其是关于网络刊登与转载方面,多数刊登与转载者疏于署名或刻意不署名甚至是标注“高清图片免费下载”,造成相关出版从业人员无从考证图片来源,便直接“拿来”,或以刊出“因图片无法查实作者故未能及时寄达稿酬,请作者看到该启事速与出版社联络”等字样规避风险。实际从法律层面上讲,此举于事无补,一旦遭遇诉讼,仍然难以免责。

据介绍,目前,,即高额赔偿模式和合作模式。图片公司通常很少就一两幅图片和出版社进行协商,一般都在5幅以上,然后再给出版社发律师函。但通常会以单幅作品进行诉讼,以增加出版社的诉讼成本。,但随后每年都会拿出不同的侵权作品来与出版社谈合作,而且合作费用不菲。,,大多只有一个授权书和一个公证书,有的公司只能提供所谓的翻拍底版,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出版社侵权显然难以令人信服。

也有出版社提出,,但当出版社索要著作权证据时,其或以没有义务提供“终极证据”为由,或以只能提供翻拍底片但须出版社承担高额费用为由拒绝。,。和解不成提起诉讼本无可厚非,但对于著作权、,直至目前,大量判例仍是争议激烈。几乎所有遭遇此类问题的出版社,都抱着“要解决问题,,但因上述问题的争议,一直饱受困扰。有出版社法律负责人提出,,达到进一步合作创收的目的,而在与出版社谈到赔偿数额时,也会不明确赔偿数额的价格,令“相互砍价”的局面时有发生。

规范侵权标准界定

,一直以来也是困扰出版社的一大问题,其计算损失的方式,通常会对实力雄厚的出版社或态度温和的出版社“重磅出击”,其他则视情况而定,这无疑会造成判定的不公以及市场的混乱。

我国目前关于出版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数量比较少,部门规章在我国法律体制中等级又比较低。、摄影等图片作品著作权侵权赔偿额的标准明显偏低。图片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主要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然而《著作权法》中未对财产权中另外一种权利——追续权作规定。事实上追续权对图片著作权人而言意义非常重大,即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原件每一次售出以后的财产增值部分都有提成一定比例的权利。迄今,我国《著作权法》仍未对追续权作出任何规定。

对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通常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计算,但在商业性使用侵权的情况下,法定赔偿不能机械地根据稿酬标准来衡量赔偿额,而是应当根据作品的知名度、在产品中的显著性、侵权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范围、获利情况、。在实际操作中,随着图片著作权纠纷越来越复杂,新问题不断出现,在赔偿数额方面存在较大分歧。各地赔偿费用不统一,各个出版社遇到的赔偿数额问题也有差距,数额从1000元~2万元不等。由于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会出现相似的案件在同一地区有不同赔偿的判决。因此,著作权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诞生出更多更精彩的文学艺术作品,但同时,著作权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保护。

分清谁是真正的权利人

出版社防不胜防的各种“被侵权”行为同样令出版社头疼不已。在出版社遇到的北京一家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系列诉讼案中,对该公司是否拥有著作权、其著作权是否合法、是否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是否具有以自己名义起诉的资格和请求赔偿金额是否合理等问题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中国版协科技出版工作委员会法律顾问张杰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拍摄者就是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人。《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创作中,摄影师创作的摄影作品的署名权是不可以由他人行使的,只能署摄影师的名字。除署名权不得由他人行使外,委托拍摄照片的其他著作权内容均可通过协约进行约定。因此,出版社在处理图片侵权案件时,应注意原告方在取证时的证据是否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