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之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26 14:39:15


  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之解读

、变卖财产的规定》,这一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有效地制约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和拍卖企业的拍卖行为,保证拍卖程序的顺利进行,切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产生积极影响。其中,司法解释中关于评估和拍卖机构的确定方式、流拍后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以物抵债等相关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此,。

  解读一:处理查封财产拍卖是首选

  执行程序中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时,为什么要首先选择拍卖的方式?,执行程序中之所以要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现,目的在于用卖得的价款清偿债务。执行财产卖得的价款越高,就越有利于实现债权,同时也越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选择何种方式对执行财产进行变现处理,至关重要。拍卖具有公开、公平竞争等特点,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通过公平竞价的方式公开进行拍卖,有利于杜绝暗箱操作,实现价格的最大化。相反,变卖措施则缺乏公开性、透明度和竞争性,程序上也比较随意,不仅不利于执行财产卖得最高的价格,而且容易导致权力滥用。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应当把拍卖作为首选方式。

  但是,另一方面,因拍卖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难免要花费时间和费用,从交易成本上考虑,一概采取拍卖措施进行变价,在很多情况下未必对当事人有利。此外,对于某些特殊的执行财产,也需要采取简易的方式迅速作出处理。因此,,把变卖这种简便经济的变价方式作为必要的补充。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作出明确规定。

  解读二:对评估结果不服可以提出异议

  司法解释中规定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甚至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在拍卖之前,由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据一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进行价格评估,可以为合理地确定拍卖保留价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但是,评估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实践中,不同评估机构对同一执行标的物的评估结论往往不一致,有时还会出现很大的差异,有些评估结果甚至与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有很大出入,当事人意见很大。为防止因评估价格过高或过低影响拍卖保留价的确定,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赋予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一定的救济权利,使他们在认为评估报告有问题的情况下,。为保障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及时了解评估结果,司法解释中还规定,。

  记者注意到,关于重新评估的问题,司法解释并没有采取完全放开的做法。对此,黄松有解释说,这主要是考虑到评估结果仅仅是确定拍卖保留价的一个参考因素,在评估阶段如果花费太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且影响到执行的效率。因此,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就规定,在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关的评估资格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解读三:三种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实践中,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和拍卖都要收取评估费或者佣金。在执行程序中,、扣押、冻结的财产委托给哪个评估、拍卖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拍卖,直接影响到该评估或拍卖机构的经济效益。因此,委托评估或者拍卖机构这一环节很容易出现违法违纪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委托评估、拍卖制度,司法解释第五条和第七条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规定了三种方式:,这种方式充分体现了对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尊重。第二种方式是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摇珠等随机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关于评估和拍卖机构的确定,,又要考虑评估和拍卖行业发展的需要,还应该体现优胜劣汰的原则。鉴于此,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第三种方式:在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公开招标的方式有利于委托到那些资质高、信誉好、收费低、服务好的评估、拍卖机构进行评估或拍卖,从而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解读四:不得进行无底价拍卖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保留价又称底价,是确认拍卖成交的最低价格,拍卖前确定一个合理的保留价,可以有效地避免被执行人的利益遭受损害。评估价一般被认为是对拍卖标的物内在价值的客观反映,因此,原则上应将评估价作为确定保留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但拍卖活动往往要受当地市场行情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完全以评估价作为确定保留价的依据,有时不利于拍卖成交,影响债权的实现。基于上述考虑,,使其能够在评估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心理预期、拍卖惯例、当地的市场行情以及当事人和案件执行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灵活确定保留价;另一方面,又规定了一定的幅度限制,即在第一次拍卖时,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以后每次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此外,对于未作评估的财产,明确规定应参照市价确定保留价,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同时,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执行中的拍卖一律采取有底价拍卖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