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依据的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19-08-28 13:33:15


  核心内容:在执行法的执行的时候,必须满足一定的要件问题,在要件的规定中,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与及要求呢?那么主要的规定又是如何?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探讨。

执行依据是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但并非所有的法律文书都能成为执行依据。构成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必须是特定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

  从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这里所述的特定机关只能是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公证机关和仲裁机构(包含劳动仲裁机关)。,只要具有执行内容,都可能成为执行依据,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法律文书和仲裁机构的裁决法律文书也可能成为执行依据,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处理决定,,也能成为执行依据。除上述机关外,任何机关,如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其制作的法律文书即使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内容,。但有一个例外规定,,如需冻结相关的银行存款,。原因很简单,纪检部门本身无强制执行的权力,。

  2、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这一条为实质性要件,它要求进入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实体上的执行内容。,如果无执行内容,实施执行就毫无意义,也无法着手进行操作。如对无财产分割内容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判决仅仅解决婚姻关系,无执行内容;、撤诉、中止审理等),因不涉及实体问题,故不可能进入执行程序。引伸一下,诉讼分为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的裁判肯定能够引起执行,确认之诉能否引起执行或者当事人申请执行?值得探讨,本人认为确认之诉只要含有(隐含有)可执行内容就可引起执行。如探视权的执行已基本无争论,实践中经常遇到;再如房屋确权案件,因客观原因当事人无法自行办理产权手续(大都是因手续欠缺,房管部门又硬性规定等),。

  3、法律文书必须生效。

  尚未生效的法律文书,因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未最后确定,故即使具有将来可执行的内容,也不能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有的调解书未送达对方当事人,或者送达不合法,判决书中败诉方已经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等情况,。这时,。但如果立案庭已经立案受理,申请人预交了执行费,执行局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却提出了裁判文书未生效的执行异议,应如何处理?稍后将作较详细的评说。

  4、。

  这里主要强调的是非诉执行案件(仲裁从某种意义上讲属于诉讼的一种范畴),即公证法律文书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书必须明确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如乡镇街道的调解委员会所制作的调解书,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就民间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对当事人双方都有一定的约束力,。

  相关知识:执行依据的分类(种类)

,而不是执行局执行的类型。目前来讲大部分属于执行局执行,但有一小部分不属于执行局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还有一部分未有明确的规定,如刑事中的罚金和没收财产、赃款返还等。

: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和刑事执行,相应地执行依据也分为三类。

  1、民事执行依据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