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得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6 00:44:15


新出联[2001] 24号

各省、自治区、,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各直属海关:
  2000年12月21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境内部分出版、发行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违反我署《关于加强对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管理的通知》(新出音〔1998〕560号)等有关规定,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并走私入境。,进一步打击走私光盘行为,现就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境内出版、发行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不得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此前下发的批准文件终止执行。此文执行前已到口岸的委托境外企业加工的光盘,海关仍可凭有效证件办理验放手续;此文下发之后到口岸的委托境外企业加工的光盘,不得验放,并做退运处理。
  二、加工贸易项下光盘的加工及进口,。
  三、凡违反本通知进口、走私光盘的,、《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本通知自2001年1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