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27 08:38:15


第2号

,,现就复制管理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后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光盘复制。
  本公告所称的光盘复制,系指只读类光盘复制和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包括存储有内容的激光视盘(LD)、数字音频光盘(CD-DA)、只读存储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数字视频光盘(VCD)、多用途数字光盘(DVD)和超级音频光盘(SACD)等。可录类光盘包括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和可重写光盘〔CD-RW、DVD±RW/RAM、磁光光盘(MO、MD)〕等。
  本公告所称的光盘生产设备,是指从事光盘母盘刻录生产、子盘复制生产的设备。包括下列主要部分:用于光盘生产的金属母盘生产设备、精密注塑机、真空金属溅镀机、粘合机、保护胶涂覆机、染料层旋涂机、专用模具、盘面印刷机和光盘质量在线检测仪、离线检测仪等。光盘生产设备的名称和商品编码。
  二、关于光盘复制单位的设立。
,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生产。其中设立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设立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设立外商投资光盘复制单位,,,方可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光盘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光盘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光盘复制单位的,应当依照上述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光盘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光盘复制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涉及到外商投资光盘复制单位合同、章程变更,遵照有关法律法规。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允许外资进入只读类光盘复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但中方必须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禁止设立外商独资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
  为确保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和信息产业、,将继续坚持总量控制、适度发展只读类光盘复制业、加快发展可录类光盘产业的原则。
  三、关于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审批。
  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方式增加、进口、变更光盘生产设备(含不作价设备),。其中增加、进口、变更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设备,;增加、进口、变更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增加、进口、变更光盘生产设备批准文件格式。
  光盘复制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验收基本规程(附验收情况表)。
  内资单位进口光盘生产设备,,经批准后,,。海关凭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外商投资单位进口光盘生产设备,,经批准后,投资管理司审核进口设备清单,。海关凭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光盘生产设备进入出口加工区、,,经批准后,,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审批原则上不再办理延期批复。
  为保证我国光盘产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的非法光盘被查缴的非法光盘生产线的处理,
  由所在地省、自治区、。接收或收购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的非法光盘生产线的自治区、。
  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被查缴的非法光盘生产线的价格,由有关部门评估定价。
  省、自治区、。省、自治区、,严防这类生产线流入“地下”。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经批准后,。
  五、关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只读类光盘的审核。
  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的只读类光盘,须由省、自治区、。申请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经省、自治区、,。,。。
  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的只读类光盘(包括纯光盘产品和随机配套光盘产品),如无法出口,不得申请内销。,,并向海关出具相关证明,海关凭以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省、自治区、。
  省、自治区、,并在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和保障。对在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光盘的内容要严格审查把关,载有国家法律、法规禁载内容的光盘,不得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