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对台出版交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4 05:48:15


430号 1994年6月6日发布

  为了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台出版交流合作,加强对台出版交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两岸开展版权贸易和合作出版业务。大陆出版机构应积极推荐优秀大陆图书供台湾出版机构出版发行。在大陆出版台湾图书,办理对台合作出版业务,,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条 鼓励大陆图书贸易机构向台湾销售优秀图书。进销台湾版图书应由国家批准的专业书刊进口单位按规定承办,其他机构不得擅自进销台湾版图书。
  第四条 在大陆举办海峡两岸图书展览、展销及订货会等(包括内部展览),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条 台湾出版从业人员在大陆从事合作出版、图书贸易洽谈和组稿等业务活动由省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台湾出版发行机构不得在大陆设立办事处、派驻常驻人员。在大陆的台湾企事业机构亦不得在大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
  第七条 与台湾合资办印刷企业,要注重引进高精技术,对大陆印刷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的项目,,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 进行对台出版交流,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著作权法”及有关规定。所涉版权事宜,按国家版权局“关于认真执行对台、港、澳版权贸易有关规定的通知”(90)权字第3号文办理。
  第九条 在大陆举办或赴台参加海峡两岸出版交流活动,,重要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参加在台湾举办的国际性活动。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出版机构人士赴台进行出版交流活动,由省、自治区、,;,。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的对台交流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