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华反倾销再创新高

发布时间:2019-11-13 00:42:15


继2005年之后,欧盟再次“领衔”各国对华反倾销。截至2006年12月25日,欧盟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高达11起,涉及产品分别为彩色显象管、季戊四醇、冷冻草莓、熨衣板、车鞍座、过硫酸盐、硅锰、硅铁、聚乙烯醇、焦炭和空气压缩机。2006年,欧盟对中国产品作出最终裁决或者决定的反倾销案共计9起,涉及酒石酸、活页夹、油鞣皮革、劳保鞋、塑料袋、皮鞋、CD、DVD、彩色显象管等。
以下四个方面概括介绍欧盟2006年对华反倾销情况。

皮鞋反倾销案在争议声中落幕
2006年10月6日,欧盟理事会发布公报,决定对中国出口的皮鞋征收为期2年、16.5%的反倾销税(广东省佛山南海金履鞋业有限公司为9.7%),由此宣告这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第一案”暂告一段落。
皮鞋案之所以引起各方关注,主要是因为:
1、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产业影响较大。
据有关方面统计,皮鞋案影响中国出口7亿美元,出口企业1200余家,就业400万人,为欧盟对华反倾销之最。与此同时,该案对英国、瑞典、德国等欧盟大量进口商、零售商的利益造成影响。
2、欧盟委员会(欧委会)调查和裁决颇受质疑。
首先,2005年12月12日,欧委会令人惊讶地否决了所有中国被抽中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而且该裁决已经违反了欧盟法律要求在立案后3个月作出裁决的规定)。其次,欧盟没有给予任何1家企业单独税率。第三,欧盟没有审查其余140余家应诉但没有被抽中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单独税率申请。第四,在整个调查期间,欧委会武断和随意修改方案,包括产品排除方案和采取措施方案,不仅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而且相互矛盾,难以服人。
3、中国、欧盟委员会和欧盟各国政府的关注和激烈争论。
首先,从欧盟立案到作出最终裁定,,要求欧委会客观公正作出裁决,修改其错误做法。在11月7日中欧经贸混委会上,。其次,欧盟各成员之间发生激烈争议甚至公开对抗,一些欧洲媒体也评论欧盟各成员之间首次因反倾销个案出现裂痕——只是到法定截止日期将至的最后一刻才以13:12的微弱优势通过一个折中方案。再者,欧盟成员国与欧委会之间出现矛盾和相互不信任:一方面北方进口国强烈反对非法采取反倾销行动,另一方面南方生产国要求采取更严厉的反倾销措施
4、媒体密切关注和中国应诉企业坚持抗辩。
不仅中国媒体和欧洲主流媒体,包括美国CNN等媒体也多次报道和关注皮鞋案。此外,中国企业难得地表现出团结和坚持抗辩。2006年2月,部分鞋企带头成立“欧盟对华鞋产品反倾销应对联盟”,成为无损害抗辩和谈判交涉的主力军。欧盟最终措施公告后,奥康等国内企业纷纷表示将抗辩进行到底。

四起反倾销案以不采取措施结案
另一方面,欧盟对华反倾销也出现了难见的好势头。2006年,欧盟先后作出终止对我4起反倾销调查,包括劳保鞋反倾销案、可刻录DVD反倾销案、可刻录CD反倾销案、彩色显像管反倾销案。
从欧盟就终止上述4起反倾销案件而发布的公告中可以看出,终止调查的理由有的是因为原告撤诉,有的是由于采取反倾销措施将不符合欧盟的公共利益,或者是因为损害与倾销进口之间不存在充分的因果关系而必须终止调查。据媒体报道,上述4起反倾销案共涉及中国1000多家企业,累计涉案金额高达3亿美元。由于4起案件牵涉众多人口的就业,如欧盟采取反倾销措施,将对我出口造成严重影响。


2006年7月13日,起诉欧委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甲酚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一案作出裁决:撤消欧盟理事会2003年9月21日生效对中国出口甲酚征收最终反倾销措施对山东瑞普的效力。至此,这起中国企业诉欧委会的案件以中国企业的完全胜诉告终。相关资料显示,,将对欧委会主管部门在反倾销调查中的较大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2002年6月,欧委会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甲酚发起反倾销调查,作为涉案企业之一的山东瑞普积极聘请律师参加应诉。在应诉过程中,该公司就如何处理涉案产品副产品的生产成本问题与欧委会进行了反复的沟通,强调副产品的生产成本必须从总生产成本中予以扣除,但这一正当要求欧委会并未接受。
为此,,要求依据欧盟条约的有关规定,撤销欧盟理事会的最终裁定。,欧委会及欧盟理事会在“初步裁定阶段所采取的态度是很仓促的,他们应该有义务对案件进行勤勉的审查,以便能以一种合理的方式计算产品的正常价值”,并判决撤销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最终裁决。
2006年12月6日,欧委会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公告:欧盟理事会对甲酚最终反倾销措施不适用于山东瑞普,退回山东瑞普的进口商此前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

自行车反倾销案再次复审
今年以来,欧委会还相继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节能灯、钼铁等产品发起复审调查,其中尤以自行车案最为典型。
该案最早可追溯至1991年10月。是时,欧委会第一次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发起反倾销调查,随后欧盟理事会于1993年9月决定征收30.6%的最终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1996年4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启动反规避调查并随后将上述税率延伸至自行车零部件。1998年9月,欧委会启动到期复审程序,至2000年7月,欧盟理事会决定维持对中国自行车征收30.6%的反倾销税,为期5年。2004年4月,欧委会发布临时复审公告,欧盟理事会遂于2005年7月决定将30.6%的反倾销税率提高到48.5%。2006年11月,欧盟理事会决定终止对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的临时复审,维持原税率。其间,欧委会还就本案反倾销措施的延伸发起复审调查等。
纵观本案,时至今日已是第14个年头。而本案反倾销税的征收到何时为止,至今尚不得而知。本案再次表明,一旦一个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这种局面将有可能持续数年,相关企业将长期被拒于某一市场之外,损失巨大。同时,作为WTO所认可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之一,反倾销措施的弊端在此也再一次显露无遗。

时间:2007年第1-2合刊
记者:成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