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

发布时间:2021-05-22 21:10:15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与一般程序相对应的,分为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特别程序相对于一般案件审理的程序有了简化。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介绍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

,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二、民事特别程序的特点

  1、非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审限较短。

  4、级别管辖:。

  5、免交案件受理费。

  6、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再审;自带救济。

  三、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途径

  1、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

,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四、民事特别程序相关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的法律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六类可以纳入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除此以外,大家应了解各类特别程序相关知识。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