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发布时间:2020-05-18 17:36:15


  核心内容:公示催告程序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即特别程序。那么公示催告程序有哪些特点呢?公示催告程序适用哪些情况呢?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与使用情况,感谢您的关注。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1、公示催告程序的开始必须基于权利人的申请,,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批准其申请并作出公示催告。

  2、申请公示催告,以持有人持有的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为条件,而对其他事项的公示催告申请,则以利害关系人去向不明,需要认定有关情况为前提。

  3、公示催告的申请权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持有人或权利人行使。所谓票据或其他事项的持有人、权利人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票据的持有或对事项的占有是合法的。

  第二,票据或事项是在他手中丧失或情况不明的,即他是票据或其他事项丧失的最后持有人、占有人,仅对票据或其他事项主张权利的人,无权申请公示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可在两种情况上适用:

  第一,按照规定可以依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

  第二,其他事项丧失,持有人或占有人能否申请公示催告,以有关法律有无规定为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是指票据以外的其他证券,如指示证券、提单、仓单、公司股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