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1-02-24 05:53:15


  民事诉讼是比较繁琐的诉讼活动,如果在民事诉讼的第一审阶段被告就诉讼标的提出了反诉的,,但是并不一定必须要合并审理。那么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的条件都有哪些呢?阅读完以下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的条件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一般情况下为了节约诉讼资源,会合并审理,但不是必须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合并审理的条件:

  1、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则不应当合并。,可以进行合并。对于诉讼程序,则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进行合并审理。

  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均可以合并审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及其近亲属向被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有关联的诉讼标的,被告及其近亲属向原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相关联的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

  4、限制条件。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滥用不仅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会让当事人利用合并审理进行恶意诉讼或拖延诉讼,更有甚者会造成以非对非、消极对待纠纷的处理等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因此,对合并审理的条件应作适当的限制。

  (1)案由限制,限制在相邻权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追索扶养费、医疗费用、劳务报酬纠纷、民间小额借贷纠纷、继承纠纷案件。

  (2)标的额限制,由于诉讼标的大小能够决定当事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标的额越大,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强,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少,标的额越小,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大,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弱。因此,为了促进社会和谐,让一些标的额小的关联纠纷能够一并处理,应当适当限制标的额,标的额可以考虑限制在10000元以下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除外)。

  (3)主体的限制,对于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由于主体不同,其诉讼能力不同,诉讼的风险意识不同,因此应当对诉讼主体进行限制,诉讼主体可以限定为自然人。

  二、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一并判决吗

  本诉与反诉是不是合并审理一并判决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被告提起反诉的,,并且一起判决。

  三、反诉提出时间是什么时候?

  反诉应当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

  《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

  提起反诉的要求:

  1、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2、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

  3、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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