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财港装饰材料经营部、杨瑞才和倪宏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0 11:22:15


&nbsp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市浦口区财港装饰材料经营部、杨瑞才和倪宏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10-26 09:37:25

&nbsp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nbsp民事裁定书

&nbsp(2009)泰知初字第56号

&nbsp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nbsp法定代表人曹江林,董事长。

&nbsp委托代理人卓俊峰、

&nbsp委托代理人孙启赋,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nbsp被告南京市浦口区财港装饰材料经营部

&nbsp被告杨瑞才

&nbsp委托代理人刘昭彦,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被告倪宏

&nbsp委托代理人沙帅

&nbsp本院受理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财港装饰材料经营部、杨瑞才和倪宏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nbsp本院认为,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nbsp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nbsp审 判 长 魏长青

&nbsp审 判 员 尹 波

&nbsp审 判 员 徐献武

&nbsp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nbsp书 记 员 王 迎

&nbsp审 判 长 魏长青

&nbsp审 判 员 尹波

&nbsp审 判 员 徐献武

&nbsp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nbsp书 记 员 王迎